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09】68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中小企业局(办),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省 财 政 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科 技 厅 省中小企业办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省内外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和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集团”)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省政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由上述部门主管处室及鲁信集团专职机构负责同志组成,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鲁信集团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 应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七条 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专设引导基金管理部,配备创业投资经验丰富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受托管理业务,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报经理事会审查认定后,由鲁信集团与其签署引导基金受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 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由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中 咨询评估费、媒体公示费、中介机构审计费等有关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原则及方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省内外资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对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拟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一)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对省级引导基金和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确定共同参股扶持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 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三)跟进投资。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四章 扶持对象与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投资领域明确;
(三)至少配备3名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收资本投资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实收资本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
(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引导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理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
各市可以推荐报送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受理。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后,确定初步名单。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主发起人报送具体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方案,应充分论证引导基金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和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固定收益回报的保障措施等。同时还应体现对社会资本的杠杆放大作用,社会资本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三)考察。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初步名单中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参股方案,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
理事会办公室根据鲁信集团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一定的淘汰率,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参股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理事会办公室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决策。对公示结束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
(七)实施。理事会办公室将理事会的决策意见下达鲁信集团和托管银行;鲁信集团指导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决策意见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并负责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股权的监督、管理、转让、退出等事项;托管银行根据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的拨款通知向创业投资企业拨付参股资金,并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
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的申请、报批,按照受理、 考察、评审、公示、决策、实施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同期国债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参股3年之内退出的(包括3年),一般按照同期国债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5年以内退出的(包括5年),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参股期限超过5年的,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分红。
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的收益按《股权托管协议》确定的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一并纳入引导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从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后形成的结余,应首先用于还本付息。不足部分经审查批准后,从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送上一季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年度终了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检查。
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应采取终止协议、收回资金和以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引导基金申请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根据审计检查结果,理事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如考核不达标,理事会办公室报请理事会责成鲁信集团指导、监督受托管理机构予以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鲁信集团应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 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送上一季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根据托管银行的履行协议情况和服务质量,理事会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资金托管银行,理事会应终止委托协议,另行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切实加强引导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办公室、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运作和使用引导基金。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