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障创新:重复侵权赔偿可高于市场价值

15.10.2016  21:08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日前,省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努力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总体保持上升态势,去年以来增速加快。2015年,全省法院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7269件,较2014年增长29.4%。

  “随着网络强国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入高发期。”省法院副院长张爱云介绍,意见提出积极应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带来的著作权保护新问题,准确把握新科技环境下著作权司法标准,妥当运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促进商业和技术创新。

  在专利权保护方面,意见提出,加大对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对于创新程度高、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保护范围,促进原始创新能力的提高。在商标权保护方面,意见要求,依法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助力企业培育知名品牌、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我省品牌强省战略目标实现。

  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马莉莉告诉记者:“据统计,80%左右的商业秘密案件由企业职工的跳槽所引发,使商业秘密持有企业遭受巨大损失,甚至被迫退出市场。”为此,意见提出,准确把握秘密性和不正当手段的证明标准,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度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

  山东是农业大省,意见专门强调加强农业科技成果保护,提出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依法保障品种权人利益,促进品种培育和创新成果转化,加大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打击力度。

  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赔偿数额整体偏低,甚至存在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合理开支的个别情形,出现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结果。为此,意见提出,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既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科技成果的相应市场价值,又适当考虑侵权人主观状态,实现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对于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行为人,可根据案情确定适当高于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