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28.09.2015  13:15

鲁信用办〔2015〕3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已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济南分行  代章)

      2015年9月14日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厅字〔2015〕7号)提出的总体目标、任务要求,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由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纵横联通的,覆盖全省所有行政区域、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的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平台采集、整合、储存各级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得信用信息记录资料,为实施公共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平台架构

平台将充分利用山东省法人基础数据库、山东省人口基础数据库、政务云平台等前期成果,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大数据处理技术,汇集存储公共信用信息。

(一)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纵向与国家及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省级各部门以及各行业信源单位互联互通。作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存储、查询、发布的枢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主要建设内容:

1、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交换、公布、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统一的技术标准,面向省级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数据交换接口,采集、存储省级部门、各行业以及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传送的信用信息,实现全省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2、数据库建设。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为基础,以合同履行、招标投标、依法纳税、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为信息源,建立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以在我省公安部门登记或长期在我省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基本信息为基础,以工作、生活、学习等各类行为信息为信息源,建立个人公共信息基础数据库;以编办、民政、科协等单位为信息来源,收集有关单位的履职能力、履职结果、年终考核及日常运营情况等信用信息,建立非企业法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政务云平台设置公共信用专享云,专门用于存放信用信息数据资料。

3、“信用山东”官方网站。为全社会提供信用政策法规宣传、信用建设动态、信用信息发布与查询、异议投诉受理等服务,为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推动、参与、了解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互动服务。与“信用中国”官方网站对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应用支撑系统。利用政务云平台的各种软硬件和大数据技术,为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通用软件模板和应用技术支撑,为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应用平台进行信用信息资源增值开发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5、安全系统。为确保信息安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通过物理隔离、数据灾备、部署下一代高性能防火墙等防护措施,确保系统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完善身份认证与授权机制,对信用数据访问行为进行实时跟踪、全程记录,实现信用信息数据的可追溯。

6、网络建设。推动省电子政务外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拓展延伸工作,形成覆盖全省所有省直部门和县市区的信用信息交换网络。加强我省电子政务外网的安全防御措施,提高安全防御能力,确保信用信息在传输和交换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主要内容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基本相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参照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技术参数、数据标准、通用模块、交换接口等开发建设,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情况研究开发各项应用功能。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独立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可在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设置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县级层面的信用信息全部纳入所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直接联通。设区市及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直接联通。其中,法院、公安、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或省、市、县级行业信用系统实行一体化建设管理的单位,设区市和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可以不与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直接联通。鼓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参照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技术参数、数据标准、通用模块、交换接口等统筹开发能够满足省、市、县三级需求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有:

1、信用信息录入和查询。按统一的信用信息格式,录入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的信用信息数据。按照用户的不同权限,依法依规,提供查询本行业的信用信息。

2、信用信息的存储与交换。采集、存储的信用信息数据,即时或定时向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或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传送。

3、信息公示发布。在“信用山东”官方网站或本行业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发布本行业的信用信息。

三、主要功能

1、数据采集和存储:通过交换共享平台集中采集、整合、存储省市县以及各行业信用信息,将原先处于分散状态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形成更加完整的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信用信息数据资料,存放于公共信用专享云。经过整理后,将符合对外发布要求的信用信息数据推送给“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发布。

2、查询共享。省级有关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访问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权限范围内的信用信息。设区市及县级有关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访问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权限范围内的信用信息。社会公众、信用服务机构等通过“信用山东”官方网站或设区市信用网站查询有关信用信息。

3、发布公示。在“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和各设区市信用网站上发布公示有关信用信息。开发建设“信用山东”APP应用,提供移动终端查询和发布服务。

4、异议受理。对在“信用山东”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信用信息持有不同意见,信用信息主体可以直接反映并要求核实修改。省级、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工作机构接受异议,转由该信用信息采集管理的单位核实,并根据修改情况重新发布。

5、投诉受理。省级、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工作机构接受社会公众通过书面或系统留言等方式提出对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的投诉,并转交给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6、多元化应用。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资源可以有条件的向第三方应用平台开放,以更好地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7、信用评价。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合作,依托三个数据库的基础信息,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进行多纬度、多视角的信用评价,对信用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应用。

四、服务对象

1、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性质、级别,赋予不同的访问权限,在访问省级或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时,可查询权限内的信用信息,可通过接口服务方式共享交换信用信息。

2、社会公众。登录“信用山东”官方网站查询依法公开的法人基本信用信息。法人、自然人到省级、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服务窗口,查询和打印自身的详细信用信息。

3、信用服务机构。提交合法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和被查询信息主体的授权凭证后,在省级或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服务窗口查询和打印有关的信用信息。

4、社会化应用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征信、评级、信用评估等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机构可以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通过信用信息主体在其应用平台上注册授权,以电子认证许可方式自动查询给信用信息主体按约定方式开放的信用信息。

五、责任分工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规划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协调推进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指导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山东省信息中心作为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系统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可参照省级做法推进实施。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并切实加强经费预算管理。

六、进度安排

(一)2015年。启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年底前平台大框架基本建立,开通“信用山东”官方网站。法院、工商、质监、税务、海关等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步建成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联通,初步建立“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查询服务。

(二)2016年。省级系统进入为期半年的试运行阶段,期间重点开发有关单位数据接口,升级网络安全设备,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及披露规范。编办、民政、科协等单位建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联通,初步建立“非企业法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企业法人信用信息基础查询服务。

启动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开通本行政区域信用网站,初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联通。

(三)2017年—2018年。所有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全部建成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联通。初步整合法院、公安、金融等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初步建立“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

所有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部建成,初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企业法人和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联通。

(四)2019年—2020年。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成,所有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步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工作,进一步充实完善三个数据库,优化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和综合信用评价系统。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工程建成,同步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