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 | 不能折叠的“水果刀”

03.03.2017  17:32

2016年10月19日,由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故意杀人一案,在该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用单刃尖刀捅刺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我没有杀人。刘阳(化名)多次打电话威胁我,出事那天是他先用拳头打我,后来他又用菜刀砍我,我受不了才用刀子划了他几下。我是正当防卫。”

检察官 “被告人,你与刘阳什么关系,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 :“我和刘阳以前是同事。他之前被公司劝退了,认为是我告的状,经常找我的茬儿,打电话威胁我。”

检察官 “事发当天你们是怎么见的面?”

被告人 :“那天是他打电话约我见面的,我们说好晚上见面解决之前的事。见面后没说几句我们就吵了起来,他先打了我。”

检察官 “你们怎么打的?你打他了吗?”

被告人 :“刘阳先用拳头打我,我不能光挨着,也打了他。后来,他又拿出来一把菜刀朝我砍来,我的脸上、腿上被砍了好几下,我没办法了就拿出一把刀子朝他挥舞,后来他就倒在地上了。我不是故意用刀子捅他的,打架时我拿刀子乱挥,可能是刀子碰着他了吧。”

检察官 “根据尸体检验显示,刘阳身上有十余处刀伤,其中有四五处刀伤深达胸腔,创角一钝一锐,明显是被单刃锐器捅刺形成的,你怎么解释?”

被告人 :“我开始只是乱挥舞刀子,他拿菜刀砍我,把我给惹急了,可能我也捅过他几下。但他先打的我,见面前我没想到会出事,他不打我,我也不会拿刀子伤他。”

检察官 “你使用的是什么样的刀子,哪儿来的?”

被告人 :“刀子是我家切水果用的,单刃刀,不能折叠,那天我随身带着了。”

检察官 “你去和对方商谈,为什么带刀子?”

被告人 :“刘阳找我商谈,当时我也没多想,就随手拿了刀子。”

检察官 “物证显示你所使用的刀子长40余公分,刀刃30余公分,刀刃锋利,刀头很尖,这把刀子又不能折叠,带在身上很不安全。你去见被害人前,为什么要将这样一把不易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带在身上?”

面对检察官于金双的发问,赵某低头沉默。最后,他承认因刘阳多次打电话威胁自己,就想着若协商不成就好好教训刘阳。对此,他表示很后悔并愿意尽全力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

于金双说:“被告人赵某持刀朝被害人捅刺数刀,造成了被害人胸腹部等多处创口深达胸腔、腹腔,显示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生死不管不顾的放任态度,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事先准备了单刃尖刀,争执过程中与被害人相互撕打,不存在防卫情节。但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直接责任,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作案后拨打“110”投案,并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日前,济南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该判决已生效。

于金双,女,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公诉一处调研员、检察员,济南市优秀公诉人。自1985年从检以来,一直在公诉部门从事审查起诉工作,先后办理了数百件疑难复杂、有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因为工作成绩突出,多次立功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