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出台《办法》规范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

19.01.2015  12:09

日前,滨州市出台《滨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举办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责任、安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大型集体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本校师生达300人以上为大型集体活动

据了解,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校园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等10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市教育局研究出台了《滨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2日起施行。师生外出集体活动不适用该办法的规定。

该《管理办法》所称大型集体活动,是指在全市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幼儿园)内部开展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举办或承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的本校师生人数达到300人(外单位100人)以上的活动。

共包括四类:体育类,如运动会、体育竞赛、长跑或拉练、体育节等;文艺类,如文艺汇演、艺术节、元旦晚会、才艺比赛等;考试类,如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的考试,承接的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社会考试等;会议培训类,如教学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主题培训会、现场观摩会等。

学校未经审批不得承接大型集体活动

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校园内承接大型集体活动。

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等原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市直学校(含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开展的大型集体活动,指导、监督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大型集体活动的监管职责。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小学(幼儿园)负责本校(园)内大型集体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举办大型集体活动,承办者应制订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此项如活动不涉及可不提供;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对大型集体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对大型集体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大型集体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承办者是教育行政部门(含内设科室、所属单位),有合法办学资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大型集体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根据管理权限,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许可的同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

中小学校(幼儿园)自己举办的300人(外单位100人)以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幼儿园)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如工作需要,也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扩大活动规模须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管理办法》要求,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集体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集体活动的举办规模。

经安全许可的大型集体活动,承办者变更大型集体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经同意方可变更。承办者变更大型集体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集体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集体活动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并交回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人员进场。(滨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