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生产病死毒死动物入罪定性不再看数额

25.01.2015  12:27

        摘    要:1月23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山东省各级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391件750人,同期生效判决374件684人。在生效判决中,被判处监禁刑的有534人,占总数的78.07%,最高量刑为死缓;被并处罚金刑的有558人,占总数的81.58%。

  1月23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山东省各级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391件750人,同期生效判决374件684人。在生效判决中,被判处监禁刑的有534人,占总数的78.07%,最高量刑为死缓;被并处罚金刑的有558人,占总数的81.58%。

  山东省高院副厅级审判员王继青说:“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数量持续高发,但案件定性更加精准。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是加工生产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不论数额大小均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不再继续按照‘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罪名处理,有效解决了加工生产病死动物犯罪检测难、证据固定难、定性难的问题。”

  “2012年-2014年这三年间,审结的此类案件数量由26件上升至391件,增幅明显。”王继青说,此外各级法院坚决防止“以罚代刑”、“以罚折刑”,全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监禁刑判处率由2011年的35%上升至2014年的78.07%,已远超刑事案件监禁刑判处率平均值。

  在相关案例的法院判决中,犯罪嫌疑人除被处以自由刑外,还被处以各种财产刑。“要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严肃惩处‘全产业链’上的各类犯罪。”王继青表示。

  相关新闻

  山东公布五起“舌尖上的毒案”

  啤酒里加甲醛非食用原料炼“动物精炼油”

  1月23日,山东省高院对2014年以来山东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山东省此类案件总体特点、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采取的主要措施等进行了通报,除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的“国内最大地沟油案”外,当天通报案例还有“用非食用原料炼制‘动物精炼油’”、“在啤酒生产中非法添加甲醛”、“使用‘增筋剂’生产加工腐竹”、“利用工业火碱、工业双氧水加工干牛耳朵、干牛腿皮”等。

  在“用非食用原料炼制‘动物精炼油’”一案中,2002年6月,王继一出资成立了青州市益丰油脂有限公司。自2009年至2010年,该公司使用鸡鸭等肉制品加工剩余的非食用原料炼制“动物精炼油”,并出售给经营粮油生意的王本旺等人共计240吨,销售金额162万余元。2011年3月份,李彬、王继一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加工炼制“动物精炼油”,并出售给王本旺等人共计117吨,销售金额107万余元。青州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王继一、李彬、王本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10年、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20万元。

  在“啤酒生产中非法添加甲醛”一案中,2006年,汪西之、汪新军、李胜利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泰安泰山情啤酒有限公司,由汪西之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并负责全面工作,汪新军负责生产业务,李胜利负责销售业务。其后,虽然有关部门将甲醛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并公告禁止在食品中使用,但泰山情公司仍在生产的啤酒中添加甲醛并对外销售。自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5月31日,累计生产、销售掺入甲醛的啤酒347735包、19164箱,销售金额164万余元。肥城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泰安泰山情啤酒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分别判处汪西之等5名被告有期徒刑13年至2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20万元不等。

作者:陈延鹏   网络编辑:谭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