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的意见

07.11.2014  17:5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
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4〕1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众多。同时,我省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之一,存在着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面临着潜在的地震灾害风险。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全省农村民居抗震性能得到一定提高。但是,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规范农村民居建设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农民建房的防震减灾意识还不高,未采取抗震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农村民居倒塌破坏,带来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消除农村民居地震安全隐患,增强人民群众防灾意识,提升农村抗震防灾能力,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全面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加快实施危旧房改造工作。到2017年,重点地区的农村民居基本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到2020年,全省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遭受7级左右地震时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和风俗习惯,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二是坚持抗震防灾、经济实用。优化选址、规范设计、科学施工,帮助农民群众建造既可抗御地震灾害,又可防御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经济实用的房屋。三是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危旧房改造工程、压矿搬迁、合村并居等结合起来,整合资源,促进农村民居抗震性能与村容村貌的整体改善。四是坚持政府扶持、农民自愿。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安全民居的积极性。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村庄改建。对于跨地震活动断层或者有其他地震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70%以上农村民居建筑达不到抗震要求的村庄,60%以上农户自愿申请参加且符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改建村庄,有计划地实施改建;对于符合条件的乡镇驻地村、中心村优先安排改建。结合易地扶贫搬迁、矿区治理等政策,实施整村搬迁,集中安置,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新建住房。

  (二)推动住房改建。对现有住房达不到抗震要求且农民自愿改建的,在原有宅基地上有计划地实行改建。对村庄内连片的危旧房,鼓励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能连片改建的,支持农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符合要求的抗震设计方案,就地就近新建。

  (三)强化知识普及和建筑工匠培训。全面推广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农村防震减灾知识,发挥村(居)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让农村民居抗震技术宣传资料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有计划地开展农村民居建筑工匠培训,争取用5年时间,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批次组织完成现有农村民居建筑工匠培训。

三、主要措施

  (一)制定工作规划。各地要对本地农村民居的抗震性能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本地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规划,明确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加强质量管理。农村民居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抗震不利地段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农村民居,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确保抗震质量。对农户自行改建的房屋,要引导其采用抗震设计和抗震施工技术。

  (三)完善技术服务。各地要组织编制适合不同地域、不同风俗习惯、经济实用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图集,为农民建房无偿提供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写和推广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施工指南。要细化服务措施,落实农民建房所涉及的场地选择、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等全过程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资源以及科普村村通、“三下乡”等宣传方式,广泛持久地普及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大力宣传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提高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加强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资金支持力度,融合各项涉农资金和优惠政策,多渠道筹措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筹措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的办法,也可采取政府集中购买大宗建材进行实物补助的办法。省财政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支持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地震、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并尽快制定农村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抗震技术标准。市、县级政府是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做好规划设计,制订实施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地震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抽查和技术指导服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各级政府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民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3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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