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

31.05.2016  14:2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6〕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抗震防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是防范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抗震工作形势,找准薄弱环节

  (一)认清抗震严峻形势。我省境内的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及环渤海地震带都具有较强的历史地震背景,相关影响地区多次被列入国家地震危险区。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我省有796个乡镇(街道)地震烈度有所提高,占全省乡镇(街道)总数的44%。全省28.7%的面积和48.3%的人口处于全国和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抗震防灾形势严峻。

  (二)找准抗震薄弱环节。全省尚有大量农民自建房和城镇老旧房屋建筑未进行抗震设防或设防不足,地震安全隐患较多。据估算,全省城镇1980年前建设的房屋占5%,1980-1990年建设的房屋占16%,老旧房屋难以达到现行抗震设防标准;地震烈度提高区域的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抗震性能亟需提高;农村大多数自建房屋未采取抗震措施。新建工程量大面广,抗震设防涉及环节多、任务重。大多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需要编制或修编。抗震防灾信息化管理水平亟需提高。

   二、推进规划编制,强化规划实施

  (一)编制区域抗震规划,提升区域协防能力。结合《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山东半岛城市群规划》《济南都市圈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山东省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规划》,重点突出山东半岛城市群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和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区域抗震防灾,力争2017年完成审批工作。

  (二)编制城市抗震规划,提升综合防灾能力。要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数据为基础,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严格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规定的内容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各设区市和按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烈度8度及以上设防的县(市),应在2018年之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按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烈度有所提高的8度以下县(市),应在2020年之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其他县(市)应在2022年之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三)明确规划管理权责,加强规划实施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区域抗震防灾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强化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注重全过程监管

  (一)科学优化选址。新建工程选址要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并优先选择抗震有利地段,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和地质灾害危险易发区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软弱土、液化土层分布和崩塌、滑坡、采空区、地陷、地裂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地段以及特殊地貌部位等抗震不利地段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成果及时运用到新建工程选址中。

  (二)严格规划把控。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建设场地的抗震适宜性和安全性,保障抗震设施的用地安排和建设要求,防止建设项目位于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段。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对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及人员密集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商业办公、交通站场等工程的外部通道及间距,是否满足抗震防灾安全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承担抗震救灾功能的公共设施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三)强化勘察设计。勘察单位要确保工程勘察资料准确、可靠,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等成果资料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抗震设防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优先选用有利于抗震的结构体系和建筑材料,并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

  (四)加强审查把关。严格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要严把抗震关,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对抗震设防有关内容进行重点说明,并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超限建筑工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其他工程可纳入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实施后,地震动参数提高的区域,已经完成设计尚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要根据新的地震动参数复核、修改设计方案,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不低于新的抗震设防标准严格审查把关。

  (五)严格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抗震要求严格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监督。验收单位要将抗震设防作为重要内容。凡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六)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化新建及改、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严禁降低抗震设防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建设程序,不断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抗震设防监管。

  (七)落实质量责任。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达到标准要求,确保新建工程全部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