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的意见

16.10.2015  14:56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办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八次全体会议精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5】12号)及省厅近日印发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4号)等要求,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确定如下意见:

一、精简审批要件

(一)取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或意见”、“建筑工程手续办理通知单中的‘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等审批要件。

(二)将“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改为:“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及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将“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改为“经备案的监理合同”。

经调整后的审批要件详见附件1。

二、启用新的格式文本

将《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合并至《施工许可申请表》,《施工许可申请表》及《施工许可证》均启用新的格式文本。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三、一次性收取各项费用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可在办理施工许可申请前一次性收取。

四、可提前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可与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同时申报,也可提前申报。同时申报的,建设单位需将《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委审批办,由审批办转送至建筑业处进行踏勘;先行申报的,建设单位需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直接向建筑业处申报。建筑业处在收到踏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踏勘,并将《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及时转回审批办。《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有效期为15天。

五、即报即办

施工许可申请时,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审批条件的,可即报即办。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1.    需要提交的资料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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