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加快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建设步伐(上)

19.01.2015  23:07

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就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理论、方针、政策、策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组织动员人民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保障人权、维护公平、实现正义、促进和谐、增进人民福祉,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本领。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法治中国建设的优秀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自觉担当治国理政、治党治军、内政外交的历史重任,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意义重大。

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在全面分析、准确判断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期”、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国家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发展期”、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艰巨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节点期”的基础上,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要求、构建五个基石的国家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任务作出战略部署,又对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概括起来有以下内容:

一、培育和树立法治意识方面,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深刻认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求领导干部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强调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二、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方面,要求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党总揽全局与协调国家机构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与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三个统一”,做到“四个善于”。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机制方面,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

四、检验领导干部能力及评价标准方面,强调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的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作用;明确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五、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方面,强调运用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全面准确贯彻“决定”精神的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健全违纪违法预防机制;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和司法活动的监督。

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方面,强调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三观教育”,即:理想信念观、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观教育;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这些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具有鲜明的针对性、系统性、战略性及指导性。这在我党成立以来特别是执掌政权、治国理政以来尚属首次,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建设、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意义重大。它是破解当前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难题、加快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的急迫需要,是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优秀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治国理政、治党治军、内政外交的政治家的现实需要。

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

用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全会的战略部署要求审视,当前我们领导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存在一些“绕不过、躲不开”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战略意识不强。有的领导干部面对“重要战略机遇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矛盾风险挑战增多的新形势,思想政治上用法治统领和规范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战略意识不强。贯彻党的指导方针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偏差,即:抓经济发展这一手“硬”、抓法治统领经济社会发展这一手“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规划部署方面比较详实、政策措施比较具体、责任分工比较明确,涉及法治建设的目标规划定位不高、实施措施比较虚化、责任分工不明。比如,有的对事关法治建设中长期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不纳入党委重要决策议题,有的仅仅以普法教育、处理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代替事关全局性战略性的法治建设整体布局和目标规划。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自觉性亟待提高。有的在贯彻“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方面,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方面,既存在“包办代替”又存在“放弃领导”等偏差。有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社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能力亟待提高。

三、带头依法办事上打折扣留余地。有的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意识”、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意识”淡薄,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

四、领导干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职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制度长期不健全;依法依规行使权力的程序不规范;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不少漏洞与真空。

五、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及标准不科学不完善。现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和标准方面缺了“法治统领”这根筋,没有把“逾越法律红线”作为一票否决。领导干部能力评价体系缺乏系统性协调性,考评指标设定交叉重复、考察主体多元、考评结果运用不一,存在“碎片化”问题。

六、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培养机制不健全。理想信念观、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观的“三观教育”缺乏系统性、针对性与实效性,方式方法亟待改进;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的关键岗位尚未摆到应有位置;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与改革的任务艰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不高。

(作者系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来源:《法制日报》(2015年1月14日09版)

 

(责任编辑: 张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