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8.04.2015  17:04

  放心粮油工程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建设和改造粮油配送中心和粮油示范店,构建联结产销、覆盖城乡、设施完善、管理先进、服务规范、质量可靠的销售服务网络,把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的粮油产品,供应城乡居民的一项系统工程。近年来,全省各级粮食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围绕“放心粮油、放心消费”主题,将放心粮油工程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强化工作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实施典型带动,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为巩固扩大成果,进一步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认真履行相关职能,主动做好工作,保障市场粮油质量安全,满足城乡居民粮油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号)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粮食局保障口粮供应方面的部署要求,就加快放心粮油工程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为指导,以服务民生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规范服务和质量安全为重点,建设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覆盖城乡、管理先进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加快形成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的放心粮油产业链,保障粮油食品安全,提升粮食流通民生服务功能,促进粮油市场稳定繁荣,满足城乡居民粮油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的关系,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参加放心粮油工程建设。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外部干扰。   2.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定建设发展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分步实施。   3.因地制宜、多种模式。项目实施主体要结合不同区域、企业和群众消费特点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建设与运营模式。既可由国有企业设立,也可整合社会资源设立;既可新建一批,也可在原有的基础上规范改造一批。   4.注重效益、择优扶持。综合考虑区位、交通、市场等条件,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布局。坚持扶优扶强,优先扶持率先发展、规范发展、持续发展的放心粮油工程项目。   5.整合资源、拓展功能。发展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原则上利用粮食企业现有设施、场地进行改造,增加必备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发展放心粮油经销店,尽可能以现有放心粮店、应急供应网点、军粮供应网点、大型超市和承办企业为依托,以改建为主,新建为辅,融合功能,防止重复建设。   二、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政府驻地至少建设或改造1个区域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每个乡镇政府驻地、城市社区和新型农村社区至少建设或改造1个放心粮油示范店(专柜)和居民快餐店,初步形成规模化、信息化、规范化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努力实现放心粮油网点城乡全覆盖,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提升。   (二)建设任务   1.改造建设放心粮油示范店(专柜)。 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进超市、进学校、进军营、进餐饮企业,支持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经营良好的粮油加工企业建设连锁门店,形成统一标准的连锁经营网络;升级改造原有的放心粮油示范店、军供网点和粮食产业网点,统一标准,完善功能,提升档次,提高放心粮油网点覆盖率,构建质量放心、卫生放心、价格放心、计量放心、服务放心的放心粮油经营体系。同时,示范店的布局和设立与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和军粮供应结合起来,经验收符合标准的予以挂牌,把放心粮油示范店建成粮食应急供应点,日常时期保障市场供应,关键时刻保障应急供应。   2.改造建设居民快餐中心门店(快餐亭、快餐厅)。 引导餐饮企业按照“合理布局、特色突出、功能现代、服务完备”的要求,完善标准化居民厨房中心门店(快餐亭、快餐厅)建设,发展便民早餐、中式快餐,构建综合餐饮服务体系。城市社区的放心粮油示范店要根据社区消费特点,创新服务内容和形式,加快实施居民厨房工程建设,在经营成品粮油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增加粮油半成品、熟制品等经营项目;适应消费群体需求,开展电商服务、电话预约等便民措施,丰富花色品种,延伸经营服务,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改造建设区域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 依托知名度高、信誉好、质量稳定可靠的粮油加工企业或其他承办企业,通过改造、扩建等方式,完善物流配送中心的设施,提升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粮油产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体系和必要的仓储设施、运输工具(叉车、托盘、箱式运输货车)、信息采集设备等。逐步健全信息化管理,配置电脑、条码设备、数字化终端设备和相应的经营管理信息系统。鼓励配送中心建设与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基地(中心)相结合,加强监管,把配送中心建设成为政府应急储备、应急加工、应急供应的载体。   4.改造升级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按照“安全、优质、营养、方便”的要求,促进传统米面和杂粮主食的工业化、方便化、大众化。以现有大型粮油加工企业为主体,建设和改造一批规范化、机械化、规模化的主食生产加工中心,发展主食品生产、配送、销售产业链。以馒头、鲜湿面条等常温蒸煮面制主食为重点,提高馒头、面条、水饺等面制食品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开发杂粮、果蔬等品类的营养强化、功能性馒头和面条产品,实现多档多类产品生产;积极开发多种规格和风味的速冻、即食米面及杂粮主食制品;支持主食加工企业向产前和产后延伸,实现从田间到餐桌全产业链的发展模式。   5.健全完善粮油质量检测管理体系。 粮油质检部门(机构)加强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室)建设,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努力提升检测能力;在大型粮食交易市场及销售市场设立检测窗口或公示检测服务信息。粮油质检部门(机构)采取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放心粮油店及经营产品进行质量和卫生检测,保障粮油产品质量安全。按照“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的要求,强化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经营记录,利用二维码或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放心粮油流通的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形成放心粮油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三、保障措施   放心粮油工程是政府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级粮食部门要从强产业、惠民生、保安全、增效益的高度出发,把放心粮油工程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作为,稳步实施,规范建设,全面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放心粮油工程的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争取把放心粮油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上下协同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市场监管。在认真履行原粮检测职责的同时,各级粮食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成品粮油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置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成品粮油,查处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能作用和粮油质检机构的技术优势,实行产品抽检,对违规者及时予以查处和摘牌,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放心粮油监管机制。   (三)强化科技支撑。认真落实全国粮食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科技资源共享、技术优势互补的粮食科技创新体系。加大主食科研投入,自行建立或借力其他单位的研发中心,培育富有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的主食加工企业。加快传统主食品关键技术和装备的创新与产业化步伐,提升整体技术水平。   (四)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放心粮油从进货、储存、配送、销售、质量追溯全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索票索证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粮油退市制度等;制定和实行经营承诺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不合格商品退换货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使粮油经营企业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自律、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净化粮油市场,维护“放心粮油”的信誉。   (五)营造良好环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支持,争取更多市、县纳入当地政府民生工程,并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融合发展。引导粮油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大投入,通过自主创新、品牌经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手段,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山东名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制定行业规则,强化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平台,贴近生产生活,大力提升放心粮油工程的生命力、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放心粮油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      2.居民厨房工程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1   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以配送中心为龙头,以放心粮油示范店为主体,粮油专区、专柜为补充的放心粮油供给网络,形成统一规范的放心粮油供给体系,从源头上确保放心粮油供给质量,全面推进政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心粮油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放心粮油工程包括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放心粮油示范店、放心粮油专区和放心粮油专柜。 第三条  放心粮油供给网点要服从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配送中心是指以向粮油示范店、粮油专区、粮油专柜等配送粮油产品为主,兼顾配送其他日用消费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2.仓库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3.展销营业厅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进行简洁装修,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等,商品品种齐全、摆放有序; 4.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有厢式货物配送运输车3辆以上,有必要的装卸设备; 5.配送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商品;实行网上或电话订货,及时供货、结算;建立健全粮油供货台帐; 6.粮油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或被评为“放心粮油”品牌的;其它商品必须是经有资质的机构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 7.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8.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放心粮油示范店是指以经营粮油产品为主,兼营日用消费品等商品的零售店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营业用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上,有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3.悬挂统一制作的“放心粮油示范店”标牌;各项规章制度及服务承诺上墙; 4.店内装修规范整洁、环保; 5.因店制宜,摆放统一商品陈列货架、杂粮柜等必备设施; 6.接受配送公司统一配送,建立粮油进货台账,所销售的粮油产品取得“QS”认证,或经有资质的机构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 7.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放心粮油专区是指大型超市、商场内经营粮油产品的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区内只能摆放粮油产品,不得混放其他商品; 2.所销售的粮油产品取得“QS”认证,或是经有资质的相关机构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 3.粮油产品陈列于商品货架、成品粮垫板和杂粮柜; 4.出售粮油商品明码标价,包装完好,无变质、无超保质期现象; 5.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散装米或杂粮使用无毒包装袋; 6.悬挂统一制作的“放心粮油销售专区”标牌; 7.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放心粮油专柜是指小型超市、商店内经营粮油产品的货柜(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置专门的粮油销售柜架,上面只能摆放粮油产品,不得混放其他商品; 2.所销售的粮油产品取得“QS”认证; 3.粮油产品放置货架或垫板上; 4.粮油产品明码标价; 5.悬挂统一制作的“放心粮油销售专柜”标牌; 6.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十条  放心粮油供给网点从业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配送中心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进货管理制度、不合格商品处理等制度,并悬挂在展销营业厅内。 第十二条  粮油示范店建立健全管理规范、不合格商品处理、索证索票等规章制度及承诺书,并悬挂在示范店内。 第十三条  粮油专区、专柜售货人员服从超市管理,执行超市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放心粮油供给网点服务热情周到,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能合理解答、解决,对顾客的投诉及时、合理、合法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配送中心与粮油示范店签订配送合作协议;按要求及时向当地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六条   放心粮油供给网点对不合格粮油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居民厨房工程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以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为龙头,以中心门店为主体,快餐亭、快餐厅为补充的居民快餐供给网络,形成统一规范的主食供给体系,从源头上确保主食供给质量,全面推进政府居民厨房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厨房工程的建设及管理。居民厨房工程包括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中心门店、快餐亭、快餐厅。 第三条  居民厨房供给网点要服从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以社区服务为主,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国家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明确标准要求,以餐饮加工企业为主体,以大众化餐饮食品为市场定位,采取产品统一加工、原料统一采购,面向自有和社会网点开展统一配送,为城乡居民日常生活提供各类食品的餐饮加工经营实体。 1.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使用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2辆以上箱式货物配送车,具备10 个以上供应网点的配送供应能力; 2.资质要求。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消防许可、环保许可及相关资质。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ISO9000系列、HACCP任意一种认证;
      3.专业保证。具有主食等餐饮食品生产加工厂区或中央厨房;具有采购、仓储、品控、包装、配送等配套功能设施;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加工、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具有产品标准、工艺流程、工作制度、品质控制、安全保障、回收与召回等各项制度措施;
      4.设备设施。配置餐饮加工成套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加工配送销售面食类、粥浆类、烘焙类、卤制类等快餐品种;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卫生环境符合要求。 第五条  中心门店规模符合国家食品药品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沿街固定的营业场所,现场加工制作或采用统一配送的方式供应快餐食品,并提供就餐场所、餐饮用具等消费设施的营业网点。 1.营业面积100 平方米以上,加工食品的工具、器具等设备设施齐全,能同时容纳50 人以上就餐; 2.店内布局合理,有专用的清洗、消毒设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  快餐亭是指在社区以亭体形式存在,摆放地点相对固定,销售食品的餐饮营业网点。 1.营业面积7平方米以上,外表美观大方,店标实行统一图案标识;配置合理,经营有序,经营食品快餐以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为主; 2.根据食品经营品种配备必要的食品加热设备,所销售食品应配有包装,明码标识商品价格;食品摆放规范有序,卫生环境符合要求。 第七条  快餐厅是指在社区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经营快餐食品以统一配送为主,现场加工半成品为辅,制作或采用统一配送的方式供应快餐食品。 1.营业面积60 平方米以上,餐饮设施齐全,配备必要的食品加热设备,能同时容纳30 人以上就餐; 2.地面干爽整洁,操作台面使用无毒无害材质制作,整洁无杂物、污渍,配备消防、消毒等安全卫生设备。   第三章、规范管理   第八条  居民快餐经营网点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餐饮经营许可、消防和环评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 第九条  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必须具有各类产成品生产标准。 第十条  居民快餐经营网点应将营业时间、快餐品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其特殊规定进行明示,并严格按明码标价销售食品。 第十一条   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防疫、环保、节约、消防、安全、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采购与溯源、仓储、加工、包装、配送、回收、召回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采购并使用节能设备和用品,降低能源与物品消耗,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居民快餐经营网点布局应符合当地快餐市场网点规划要求和城管有关管理规定等。 第十五条  建立与生产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卫生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员工守则、考勤、奖惩制度等。 第十七条  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和服务质量制定应急方案和工作流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