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08.10.2014  11:48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时间:2012-12-26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趋势,全面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程,近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对于提升我省养老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的出台意义

  一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迫切需要。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省自  1994  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是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老年人口总量更是全国第一。据测算,到  2015  年,我省  60  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1900多万,占人口总数的19.7%,80  岁及以上老年人将达到  180  多万,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日益加剧,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将不断扩大。出台《意见》,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满足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养老问题关乎千家万户、涉及每一个人,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特别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老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衣食住行都需要得到关心和帮助。尊重老年人的心理情感,保障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安享晚年,不仅是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也是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责。通过出台《意见》,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在全社会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让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三是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床位数量显著增加,养老服务对象不断扩大,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但是,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养老床位缺口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不应求,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滞后,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完善,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低等。出台《意见》,有利于解决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提出了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意见》提出,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到2015年,基本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养老床位25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省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二是明确了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供养制度、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在省、市、县、街道、社区建立不同形式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平台,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上下衔接、具有示范引导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网络。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兴办邻里养老互助点,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配餐送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服务。通过推行学历教育、加强养老队伍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开发社工岗位等方式,不断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三是强调了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意见》提出了强化规划引领、保障土地供应、加大政府投入、鼓励多元投资、实行税费减免、鼓励养医结合、加强队伍建设、创新运行机制八项政策措施,明确了政府对养老事业在规划引领、土地供应、政府投入、税费减免等方面优惠扶持措施,为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意见》的主要亮点

  一是在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公助制度建设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养老服务事业具有资金投入大、回收慢、风险高的特点。由于以往省级未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公助制度,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不高。为破解这一难题,《意见》提出,按照公办民办一视同仁、考虑东中西地区财力差异的原则,提出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具体资助标准,在我省历史性地建立起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公助制度。“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运用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按核定床位分别给予每张床位4500元、5500元、6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2500元、3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补助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

  二是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税费减免政策上实现了重大突破。针对当前收费优惠政策少、优惠力度小的问题,《意见》一方面重申了国家和我省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系统地提出了养老服务的税费减免政策,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意见》规定,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

  三是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保障上实现了新突破。当前,养老服务设施在建设中存在着规划难、用地难、用地指标少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的增长。为此,《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是在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上实现了新突破。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直接决定着养老服务的质量。针对我省养老服务人员少、专业化水平低的问题,《意见》提出,要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省、市、县三级分别培训高级、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省级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大型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省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对参加省组织的高级护理员培训的人员,省级对每人补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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