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整治危化企业动真格 不再批准光气等剧毒项目

22.12.2015  19:40

   中国山东网12月22日讯 (记者 董理)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要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和涉及硝基物的项目。

  《规定》共六章四十一条,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自2015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的治理,参照执行。

  明确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规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别专科以上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学化工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此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安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危化品项目的准入门槛提高 不再批准光气项目

  《规定》对于危化品项目的准入门槛有所提高,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

  同时,《规定》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和涉及硝基物的项目。

  主城区危化品项目应“搬转关”

  《规定》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选址应当符合当地规划布局,生产装置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距离要求。新建企业应当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建设,现有企业不在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的应当搬迁入园。

  按照《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选址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确认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再新增产能;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搬迁、转产或关闭;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