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对《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20.05.2017  03:41

  5月17日-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对《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受省政府委托作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说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杰向大会汇报了《条例(草案)》相关情况。

  研究制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是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推进调解仲裁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迫切需要。2015年3月,按照早谋划、早起草的工作要求,我厅开始条例的研究拟制工作。在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历经调研、起草、论证、会签,3月14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分总则、调解、仲裁、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四十八条。重点对明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商调解机制、提升队伍服务水平、优化仲裁办案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及时制定我省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非常必要,是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有利举措。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做好《条例(草案)》的调研、听证和修改工作。(法规处、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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