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危化工企业将搬离主城区 新项目不低于1亿元

22.12.2015  12:41

   中国山东网12月22日讯 (记者 王永春)21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已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已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各单位。

  根据《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选址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确认的化工园区,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等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搬迁,企业负责人至少1人具有化工本科以上学历,同时不再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规定》自2015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

  近居民区化工企业应搬迁,新建企业必须在化工园区

  根据《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选址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确认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再新增产能。

  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搬迁、转产或关闭。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

  企业负责人至少1人具有化工本科以上学历

  根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别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学化工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新建项目不得低于1亿元,违法将纳入省级“黑名单”

  根据《规定》,山东将提高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门槛,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核准(备案)一律由设区的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由省安监局负责核发,不再委托办理。

  新建企业应当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建设,现有企业不在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的应当搬迁入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系统,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另外,山东将严惩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纳入省级“黑名单”严格监管。对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以及暗查暗访发现的安全隐患公开曝光。对执法检查中处罚的企业,一律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