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西浙江试点监察官制度 有监督调查处置权

15.06.2017  12:54

    

 

  新京报讯 随着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监察官制度也浮出水面。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连续发文,披露了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试点情况。继京、晋表示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更明确表态,监察委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将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

  监察官有监督调查处置权

  在上述报道中,北京、山西都表示在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昨天刊发的对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的报道,提供了更多内容。

  文中提到,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也亟须破解。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关于监察官的设置,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曾对新京报记者介绍,监察委是一个独立于“一府两院”的机构,机构由人大产生,人员由人大任命,其行使的职责是国家监察,因此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称作监察官,这就像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一样。

  监察官有什么权力?李永忠说,监察委的权力,就是监察官的权力。依据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试点决定,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有12项履职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