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知识问答

13.02.2015  18:53

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依据《条例》设定的原则和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总体思路与《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保持一致,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依据,确定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的具体要求。医疗器械注册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是基于产品风险的考虑设置的行政监管手段。备案人向行政机关报送资料,行政机关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给备案人备案凭证,并公布备案信息。通过备案存档收集信息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对不合乎法规要求的,应责成企业及时纠正或采取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2、医疗器械备案和注册需分别向哪些部门申请?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3、申请医疗器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需提交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生产制造信息、证明性文件、符合性声明等资料。

  4、申请医疗器械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需提交申请表、证明性文件、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综述资料、研究资料、生产制造信息、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注册检验报告、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符合性声明等资料。  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需提交申请表、证明性文件、综述资料、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生产及自检记录、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符合性声明等资料。

    5、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哪些规定?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临床试验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决定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过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6、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的时限要求?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

  7、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是什么?如何编写?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应采用规范、通用的术语。如涉及特殊的术语,需提供明确定义。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检验方法各项内容的编号原则上应和性能指标各项内容的编号相对应。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中国药典,应保证其有效性,并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号以及中国药典的版本号。

 

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

  8、什么是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9、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规章有关要求。

  10、医疗器械说明书包括的主要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6)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7)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10)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11)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12)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13)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14)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对于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二条,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11、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1)产品使用的对象;  (2)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3)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4)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  (5)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6)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7)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8)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9)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10)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12、医疗器械标签包括的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4)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5)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6)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7)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8)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9)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10)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1)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13、说明书和标签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3)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4)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5)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6)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7)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分

  1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办法作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在修订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遵循《条例》风险管理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突出管理的科学性;二是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综合考虑当前医疗器械监管基础,体现可操作性;三是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市场成熟度和社会诚信体系情况,注重调动和发挥企业的主体责任,构建以企业为主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体现管理的引导性。

  15、生产办法的修订体现了哪些原则?

  答:新修订的生产办法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风险管理的原则。对不同风险的生产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完善分类监管措施,突出对高风险产品生产行为的严格管理。二是落实责任的原则。细化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要求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实行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综合运用抽查检验、质量公告、飞行检查、责任约谈、“黑名单”等制度,丰富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四是违法严处的原则。完善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处罚种类,加大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6、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是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是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是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以上条件是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也是监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核心内容。

  17、《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形式是什么?

  答:《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名称、注册号等信息。

  18、如何申请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答: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本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质量文件等备案材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本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质量文件等申请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19、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其中,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境内生产企业。

  20、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有哪些禁止或限定条件?

  答:委托方在同一时期只能将同一医疗器械产品委托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但委托绝对控股企业的除外。此外,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8号通告),明确了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目录。

  21、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  受托方应当凭委托方的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向受托方原发证部门办理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在其生产产品登记表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中增加受托生产产品。

  2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时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或者备案变更。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增加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交拟增加产品的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原生产范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并在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但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要求有实质性不同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并且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等要求相似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

  23、生产办法对生产出口医疗器械企业有哪些规定?

  答:生产出口医疗器械的,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并将产品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包括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出口企业、销往国家(地区)以及是否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等信息。  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或者同类产品境内生产许可或者备案。

四、《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部分

  2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营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疗器械的经营过程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经营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在修订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四点:一是适应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方向。既能适应主要流通业态的模式,也能适应当前已经出现以及今后可能发展的多业态模式的特性化要求,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二是满足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需要。既强化程序规范,也加强实体规范。三是顺应简政放权要求。力求体现和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简化许可和备案程序。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认定、违法责任追究,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

  25、经营办法的修订原则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经营办法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分类管理原则。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二是坚持企业主体责任原则。为了突出企业经营环节责任,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经营管理制度,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三是坚持严格监管原则。通过综合运用抽查检验、质量公告、飞行检查、责任约谈、“黑名单”等制度,丰富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四是坚持追踪溯源原则。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26、经营办法对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要求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经营管理制度,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同时,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出了自查和报告制度。二是更加注重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控制采购和销售环节的资质审核,确保医疗器械的合法流通;重点突出了进货查验、销售环节的记录要求,保证产品的可追溯;强调了对低温、冷藏医疗器械的储运要求,确保产品运输质量;对经营企业的售后服务提出要求,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

  27、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同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具有与产品贮存配送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对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的贮存、配送服务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28、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许可和备案。但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二是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29、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答:医疗器械批发和零售按照销售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经营行为。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行为。

  30、对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是什么?

  答: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是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是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产品的可追溯。三是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和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四是自行停业一年以上,重新经营时,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3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立、合并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有哪些规定?

  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自产的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五、医疗器械抽验和不良事件监测部分

  33、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适用哪些环节,抽查检验结论由哪个部门以何种形式发布?

  答:医疗器械抽查检验针对中国境内所有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包括进口医疗器械在中国境内的进口总代理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可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检验的结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34、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复检?

  答: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申请复检必须在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申请。逾期视为当事人认可该检验结果,检验机构也不再受理其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35、什么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如何上报?

  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通过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平台报告发现或知悉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可疑不良事件。报告原则为可疑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