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08.04.2016  15:09

省直文化系统各单位、山东演艺集团:

  《关于加强省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已经厅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文化厅

  2016年4月1日
 


关于加强省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3〕13号)等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全省文化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加强省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基本原则。加强省直文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不拘一格选人用人;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省直文化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目标任务。以转换用人机制和规范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岗位管理、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奖励惩处等制度,逐步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省直文化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成才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激发省直文化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

  二、全面做好省直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3.全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省直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对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科学分类、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4.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省直文化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设置程序及管理权限等政策规定,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省文化厅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性质、任务和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由单位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省文化厅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适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调整。

  5.认真落实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省直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使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相协调。每个岗位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务目标、工作标准、聘用条件、考核指标和工资标准等,作为聘用人员和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程序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6.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制度。竞聘上岗要成为省直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主要方式。要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实行竞聘上岗。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实现能上能下。竞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任务和聘用条件为标准,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按照制定方案、公布相关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核竞争、拟定人员、岗位公示、签订合同、公布结果的程序择优聘用。对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要注重业务能力、学术水平、社会效果和实际贡献;对管理岗位的聘用要注重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对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要注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各类人员均可根据岗位的聘用条件参加竞聘;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首次聘用到高一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在该层次的最低等级。省直文化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或定期组织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工作;每个单位的高级岗位不得全部聘满,适当保留1—2个高级空岗,专门用于高层次或紧缺文化艺术人才的引进;使用人才引进预留岗位聘用的,应对拟引进聘用人员进行专门考察考核,组成高层次专家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进行评审。

  7.及时进行聘用备案和兑现工资。省直文化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程序完成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经审核备案后,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并从聘用起始时间的下个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8.严格控制管理岗位人员兼职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文化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个别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同时完成该专业技术岗位和其管理岗位的工作任务。经批准兼职的,按为主的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为主岗位的工资待遇。

  9.做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对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条件的人员,由省文化厅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组织岗位聘用,并按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岗位聘用备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不再是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岗位自动撤销。鼓励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积极努力,达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标准条件。

  三、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10.坚持公开招聘制度。省直文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里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省直文化事业单位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每年10月底前研究申报下一年度用编进人计划,经省文化厅研究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当年度用编进人计划下达后,由单位按照工作需要,提出招聘岗位、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等条件,经省文化厅研究同意后统一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年度用编进人计划的使用,应统筹考虑单位空编情况、人员结构和职责任务,重点招聘本单位事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推动单位人才队伍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用编进人计划不足的单位,可在当年度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省文化厅积极向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争取。

  11.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各项政策规定。省直文化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招聘工作规定,初级岗位招聘简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布,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笔试,面试由省文化厅协调各招聘单位统一安排。中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和艺术表演类岗位人员的招聘,由省文化厅协调各招聘单位,制定统一的招聘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省文化厅网站、用人单位网站公开发布,笔试和面试均由省文化厅协调各招聘单位统一组织;由省文化厅负责组织的笔试、面试,要充分体现文化行业不同门类岗位的特点和要求,确定科学合理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注重考察应聘者的专业水平、岗位匹配度等;相关考评组中,专家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参加本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评。

  在招聘过程中,要加强对招聘岗位设置、报名审核、命题与考试组织各环节的管理,严格遵守招聘工作纪律,接受厅机关纪委、用人单位和全社会的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2.认真做好新进人员的聘用备案工作。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省文化厅根据单位聘用意见,统一按照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应及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入编、工资、档案等相关手续。

  四、认真落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

  13.强化合同管理。省直文化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除政策规定的情形外,事业单位与正式在编人员都应及时签订聘用合同。要把聘用合同作为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工作人员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就业的,应当劝其辞职;未就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在岗位聘用结束和公开招聘结束后,对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不得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4.完善聘用合同内容。省直文化事业单位应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和单位实际情况,依法完善聘用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15.合理确定聘用期限。省直文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至5年的聘用合同。对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省直文化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受聘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聘用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约定的权利和待遇。

  16.做好聘用合同的动态管理。聘用岗位发生变化或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或续订聘用合同。做好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省直文化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办理档案接转手续。对解除聘用合同人员,若符合人员聘用制度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补偿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7.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在考核时,坚持单位内部评价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绩效分析、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比例要求,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兼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组织考察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做到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各单位要根据岗位目标进一步细化考核项目,完善考核机制。

  18.建立健全省直文化事业单位奖惩制度。对省直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工作人员的处分,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六、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配套政策措施

  19.改革完善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省直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可根据单位实际,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积极探索完善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20.加强省直文化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各单位要根据省文化厅批复的中层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执行《省直文化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核定的职数内及时做好中层机构干部配备工作。中层机构主要负责人出现空缺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配备;逾期不配备的,省文化厅视情况撤销或合并该中层机构,核减中层干部职数。不得未经批准设立中层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超规格、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中层正职,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省文化厅人事处会同厅机关纪委加强对文化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21.健全完善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省直文化事业单位要结合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健全完善符合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构建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收入分配管理运行体系,使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贡献成正比。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式和结构,进一步探索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逐步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经全体职工会议审议通过,并严格按照通过的方案进行落实。

  22.严格职称申报制度。省直文化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级及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严格申报评议程序和工作纪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3.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省直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培训,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确保职工接受培训、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培训要围绕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采取高校进修、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单位领导人员,要接受和服从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省文化厅安排的各类培训。要注重培训效果,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

  24.完善权益保障机制。认真执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充分发挥省直文化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人事争议问题,将矛盾纠纷处理的触角、环节前移,尽最大可能通过调解将争议化解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要作为领导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人事争议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

  25.明确职责分工。省文化厅作为省直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各事业单位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尊重各单位的法人地位,落实各单位用人自主权。

  26.加强纪律监督。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及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制定并落实舆情处置应急预案,提高处置舆情事件的能力。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精心组织实施。省直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各项政策和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