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07.07.2015  18:04

 

SDPR-2015-0130006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改〔2015〕4号
    泰安、威海、临沂、德州、菏泽市财政局:       为规范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4〕26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3日       山东省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4〕261号)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资金,是根据中央开展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国家建制镇示范试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试点资金安排遵循“财政引导、以奖促建,专款专用、注重实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   试点期间,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引导资金,示范试点镇所在市县也应给予必要支持,同时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加强与担保、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综合运用公私合作(PPP)、补助、贴息、奖励、担保等手段,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推进建制镇示范试点建设。       第五条   试点资金只能用于中央确定的试点镇和试点内容,不得用于一般生产经营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项目,主要包括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建制镇发展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等规划的编制;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镇域道路、供排水、垃圾收集处理、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就业服务、养老服务等设施建设,以及搭建提升建制镇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等;       (四)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试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       第七条   试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对试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围绕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镇功能、镇容镇貌、资金保障、机制创新等内容建立绩效目标评价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按时完成。       第九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3月底前对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审查,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试点资金等行为,省财政厅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2015年4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