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主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搬迁、转产或关闭

22.12.2015  19:43

  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搬迁、转产或关闭。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通知也有了明确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别专科以上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学化工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此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安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同时,危化品项目的准入门槛也相应提高,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核准(备案)一律由设区的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由省安监局负责核发,不再委托办理。

  通知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选址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确认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再新增产能;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搬迁、转产或关闭;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记者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