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环保厅出台《山东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13.11.2017  11:27

     


微信图片_20171113104830.png


    近日,省司法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出台《山东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配置标准》),这是山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探索,为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提供了重要依据。

          《配置标准》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领域的不同,分别明确了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危险废物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振动、噪声、光、电磁辐射、核辐射造成的环境损害鉴定等不同鉴定业务类别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配置标准》明确了开展相关司法鉴定业务需“必备”的仪器设备及数量,提出了较高标准的“选配”设备配置建议,并要求具备通过省级或者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这为确保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

      《配置标准》将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必备条件,也是今后对相关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执业能力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