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详解民族成份所需条件及变更流程

27.05.2016  22:57

   中国山东网5月27日讯  (记者 张敏敏) 5月27日,山东省民委、省公安厅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和发布。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按照《管理办法》,未满十八岁的公民仅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并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一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是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省公安厅副巡视员冯瑞青介绍,符合条件的人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有走五步:一是申请人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是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申请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出具初审意见。三是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四是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公安户籍部门。五是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公安部门收到申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未满十八岁的公民仅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并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如果满足相应的条件,可以由本人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公民本人及其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的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作者:张敏敏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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