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城法院一审宣判3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21.08.2018  09:56

  20日下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4起涉恶势力强迫交易案件进行了宣判,王某文、耿某泉、赵某军、刘某军、黄某强、张某忠等3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这4起案件人数较多、组织性强、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及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文系一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耿某泉、赵某军、刘某军、黄某强、张某忠等人时为历城区3个村的村干部。因这3个村涉及开发建设,王某文、耿某泉、赵某军、刘某军、黄某强、张某忠等人共谋以上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该地区的土石方基础建设工程。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为承揽3个村范围内项目的土石方基础工程,王某文、耿某泉、赵某军、刘某军、黄某强、张某忠等人经共同预谋,利用耿某泉等人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多次组织部分村“两委”成员及村民以占地补偿款不到位等为借口,采取语言威胁、恐吓、静坐、围堵施工机械等手段,非法阻挠中标公司施工,迫使两个项目与之签订土石方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达1000万余元。另外两个项目因施工单位报警,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王某文等人未达到强揽工程的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文、耿某泉、赵某军、刘某军、黄某强、张某忠等37人,先后预谋组织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中标公司退出相关工程、达到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自己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综合王某文等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文、耿某泉、赵某军、刘某军、黄某强、张某忠等犯罪集团6名主犯,判处三年九个月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其他31名积极参与的从犯,判处1年6个月至2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责任编辑:秦来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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