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原始股"诱饵疯狂吸金 受害人被骗37.8万余元

30.11.2015  16:10
  成立皮包公司,从网上购进大量“客户资料”,电话询问被害人有无投资意愿,并向其推荐股票,取得信任后,再以能购买到“原始股”为诱饵,以收取股金、手续费等名义疯狂吸金,而后“人间蒸发”。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始股”诈骗案件,三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

  购“客户资料”,向被害人推荐股票

  阮某、张某、汪某三名被告人均系初中文化的无业游民。2013年5月,三人成立一家皮包公司,并通过QQ搜索的方式,在网络上找到出售个人信息的“黑市”卖家,大量购入“客户资料”。

  为方便实施诈骗,三人在公司成立之初,即使用了虚假身份。三人分工明确,阮某是公司老总,负责日常管理、购买“客户资料”;张某是操盘老师,负责和客户联系,说服客户购买“原始股”;汪某是客服,负责客户服务、取款。虽然在名义上,该公司的业务是帮助客户购买股票,但实际上,对于投资理财,三被告人均是“门外汉”。

  2014年10月,三被告人电话联系上了日照的周女士,问其有无投资股票的意愿。因被告人阮某认识在证券公司工作的朋友,便把朋友向他推荐的股票,再推荐给周女士。据阮某在法庭上供述,“当时股市形势较好,即使无人推荐,基本上在股市里都能赚钱。

  赢得被害人信任,设“原始股”骗局

  因购买阮某推荐的股票尝到了甜头,被害人周女士便开始与三名被告人的公司合作,由该公司为其代理股票操作,赚了钱一起分红。渐渐的,周女士对三名被告人产生了信任。

  几个月后,股票市场持续走低,周女士的账目开始亏损,为诱骗周女士继续投资,三被告人谎称能低价购入即将上市的南华仪器“原始股”,随后以收取股金、手续费的名义,先后6次诈骗周女士现金人民币共计378780元,并将骗到的钱按比例分赃。

  2015年3月,周女士再试图联系三名被告人时,所有电话均打不通,周女士意识到被骗,立即到公安机关报了案。接到报案后,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的民警进行了大量的侦查摸排工作,并于3月26日11时许,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三被告人均获刑,系有预谋共同犯罪

  2015年8月14日,东港检察院向东港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阮某、张某、汪某犯诈骗罪。9月16日上午,此案在东港法院第二审判庭准时开庭。

  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张某和汪某提出自己在案件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害人本身的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因此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害人是否有防范意识,并非当然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汪某提出的其系从犯的问题,因三被告人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三人均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共同保障了犯罪行为的顺利实施,因此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根据三被告人的分工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2015年10月24日,东港法院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被告人使用的均是虚假身份,取款银行卡也均是使用他人信息办理,且每次收款的银行卡均不一致,类似诈骗案件侦破难度较大,容易给被害人造成大额财产损失。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盈利和发财的代名词,也正是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本案被害人居然先后6次被以股金、手续费等名义骗取37.8万余元。因此,法官提醒公众,莫要有“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在涉及钱款交易时,应对陌生人保持高度戒备心理,不能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避免“馅饼”变“陷阱”。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魏培培 苏瑞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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