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三提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5.09.2015  14:25

一是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至47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277元提高至287元。全年共投入资金617.8万元,保障了1328名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是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至32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157元提高至162元。全年共投入资金3805.47万元,保障了18744名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是提高五保供养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100元提高至47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100元提高至3700元。全年共投入资金1463.02万元,保障了2667名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