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今起施行 受害人不局限于女性

01.03.2016  12:13

   中国山东网3月1日讯  (记者 姜瑞丽) “打自己老婆怎么了,关别人什么事?”“棍棒之下出孝子,老子教训儿子,天经地义!”从今天起,类似这种“家务事”,将会触碰到法律,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3月1日,我国颁布的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随着家庭暴力范围的扩大,其保护对象也在逐渐扩展。对此,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宾进行了解读。

  记者了解到,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到经过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公布的修订稿,再到最后确定的版本,《反家暴法》有很大的变化,比如同居关系、委托抚养关系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反家庭暴力保护范围等。在于宾看来,该法的通过并实施对促进我国反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推动意义。

  精神侵害行为纳入家暴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阐明了立法目的,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个人的庇护所、港湾,没有一个和谐的家庭关系,个人发展、社会进步也会受到影响。

  于宾认为,随着社会进步以及社会成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家庭暴力的总数量是逐步下降的,但是实施家庭暴力的方式却越来越多样化。理论界认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纳入法律规定的禁止范围,但是针对性暴力,因为涉及家庭私密生活等因素,具有隐秘性和特殊性,因此对是否纳入泛绿规定的禁止范围存有很大争议;对于经济性暴力,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家庭暴力法律规范明确纳入为家庭暴力表现形式,比如生活中妻子长期抱怨丈夫挣钱少,买不起楼房或者不能满足购买奢侈品等。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精神侵害行为,因为长期的受到精神侵害可能导致受害人心理的巨大创伤,很有可能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于宾说,将精神侵害行为纳入家暴范围,无疑是一大进步。

  家暴受害人不局限于女性

  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成员,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另一类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主要是同居关系、委托抚养关系中的共同生活人。

  “在现实生活中,儿媳妇施加家庭暴力导致公婆受伤乃至死亡的事件也屡有发生;如果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可以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家庭的和谐稳定。于宾表示,对于共同生活的直系姻亲是否应当纳入家庭暴力主体,比如共同生活的公公婆婆或者岳父岳母,理论界、实务界都存有很大争议,《反家庭暴力法》也未予以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理应将其纳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性别上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并不局限于妇女,男性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实际受害人;从年龄上看,既包括老年人,也包括年轻人、未成年人等。施暴人、受害人不是单向的,而是具有双向性。根据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监护人实施家暴可被撤销监护资格

  记者注意到,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字当先。于宾认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预防要求各阶层、各组织、各机构充分发挥自己职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参与到预防工作中。相关机关或组织对施暴人首先要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者后果危害比较大的可以采取训诫书或者进行惩处。其中,训诫书制度是本法新设立的,其出具机关为公安机关,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按照训诫书对施暴人进行查访、监督。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于宾表示,以上条文以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民通意见》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都规定了监护人的撤销,但是对于经过一段时间后施暴人确实悔改的,是否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却未有明确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作者:姜瑞丽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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