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通知

08.09.2015  13:22
 

  SDPR—2015—0070001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文件

 

 

鲁宗发〔2015〕30号                                    签发人:马文艺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通知

 

各市民族宗教局: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本标准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7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宗发〔2006〕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

2015年9月6日

 

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区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区分标准。

第二条  本区分标准所称寺观教堂,是指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其中佛教的寺院包括寺、庙、宫、庵、禅院等;道教的宫观包括宫、观、祠、庙、府、洞、殿、院等。

第三条  设立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必须具备《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寺观教堂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建筑格局和设施相对完整,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或者具有明显的本宗教元素;

(二)能够满足较多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固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可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简易的固定场所。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没有像寺观教堂那样的、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的建筑格局和设施;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三)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较少;

(四)没有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第六条  其他固定活动处所在履行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场所类别上注明是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并且不得使用寺观教堂的名称。

第七条  各市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审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山东省宗教局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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