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发布十起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03.05.2017  11:23

山东高院发布十起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老赖拒不腾房持刀威胁放火阻碍执行

法制网济南5月2日电 记者徐鹏 通讯员段格林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8.5万件,执结37.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694.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2.5%、16.2%和16.6%。今年一季度,受理执行案件12.6万件,执结3.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2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1.5%、1.2%和27.7%。

目前,全省78%的法院已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加强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同时,应用执行信息流程管理系统,去年8月份以来,全省法院均将新收执行案件录入系统,实现了全程留痕、全程监控。截至今年一季度,全省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7.3万个,限制77.9万人次高消费。

通报会上,省高院发布了10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此外,由于实践中打击拒执罪缺乏具体实施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对此进行了解读。

二人阻挠执行用刀割腕还放火

庄秀芳与刘侃、杨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南法院)判令被告刘侃、杨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座落于本市观海二路59号11户房屋腾交给原告庄秀芳。该案历经市南法院与青岛中院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多次的诉讼程序审理,最终由青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要求刘侃、杨静在指定期限内将本市观海二路一处房屋腾交给庄秀芳,但因判决作出后刘侃、杨静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庄秀芳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于200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后,市南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刘侃、杨静送达执行通知,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房屋,随后市南法院张贴强迁公告准备采取强迁措施。在强迁现场,被执行人杨静趁执行人员不备冲进执行现场手持利刃,以割腕相威胁,要求法院停止强迁工作。考虑到杨静人身安全,市南法院暂时停止强迁工作。

鉴于案件长期未执结,市南法院决定再次启动强迁程序。2016年1月21日凌晨,市南法院在街道、公安等部门见证下,对涉案房屋开展强制迁离执行行动。被执行人刘侃、杨静来到强迁现场,杨静爬上屋顶大肆辱骂法院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胁阻挠法院执行,刘侃则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到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接近房屋,严重危及周围居民和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随后,被执行人刘侃、杨静当场被法院执行人员约束控制,并分别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刘侃、杨静的行为涉嫌犯罪,2016年5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市南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侃、杨静的亲属已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秀芳,履行了义务。

3起案件系申请执行人自诉

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高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绍伦返还宋连青冀BJ9172号汽车一辆,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刘绍伦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不执行高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随后,宋连青向高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高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督促刘绍伦履行生效判决,归还宋连青的汽车。被执行人刘绍伦于2015年6月15日在高唐县人民法院向执行人员口头表示归还宋连青的汽车,但此后便失去联系,执行人员多次联系和查找被执行人均无果而归,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迟迟不能执行。

宋连青多次向高唐县公安局控告刘绍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局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15年9月7日,宋连青以刘绍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绍伦赔偿自诉人宋连青车辆维修、保养及恢复原状费用15778元,将车辆违章罚款处理完毕,配合宋连青完成车审,同时赔偿车辆钥匙、导航及审车费用共计5000元,退还宋连青垫付的诉讼费用4500元。自诉人宋连青自动放弃要求被告人刘绍伦赔偿雇人寻找车辆费用8900元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24日,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绍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另外两起案件中,被执行人吴振友拒不履行腾出房屋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后,法院以拒执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执行人王成不履行拆除非法建筑之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自诉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公检法联手打击拒执罪

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实施意见,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拒执案件过程中,存在着刑事案件立案率低、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不一致、公诉程序不畅通等问题,导致打击拒执犯罪的社会效果有所减低。”程乐群坦言。

今年4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18条,主要包括5部分内容。“首先,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以及属于拒执犯罪的12种情形作出了规定。”程乐群介绍。

其次确定了以执行法院所在地管辖为主,以执行地管辖为补充的案件管辖原则。

再次根据拒执罪的认定要素,从犯罪主体、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方面对需要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细化、列举,以促使公检法三机关对证据收集标准的统一认定。

再次,从执行法院发现涉嫌拒执罪,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到法院审理判决,每一个环节都规定了具体的职责分工,提出了协作要求。同时,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进行了检察监督的规定。

最后,《指导意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执行人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自觉履行行为作出了从宽处理的规定,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从而使打击犯罪和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密切结合起来。”程乐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