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04.08.2015  17:46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  2015年  第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4〕24号),省环保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 

  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目录,及时调整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省级下放权限的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等项目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各市要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三条主线,严格建设项目环评把关;市域边界5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其环评报告书评审(评估)时和审批前须主动征求相邻市的意见。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超过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环保厅将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 

     

  附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