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发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

21.05.2015  13:2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20号),实施意见细化了国家通知精神,并从以下七个方面,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

  一是严格依法开展部门统计。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要求加强对基层单位依法开展部门统计的指导,对于基层单位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应联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予以公示。

  二是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要求各部门要在做好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向全行业统计转变的观念,扎实推进行业统计工作。在政府综合统计调查体系框架下,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或不够资质的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村(居)委会等不能联网直报的组织机构,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不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行业管理交叉的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责任,杜绝重报、漏报现象,确保部门间行业统计的无缝对接。

  三是完善数据报表制度。要求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牵头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表制度,指导各报表单位严格按规定报送数据。要求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上报渠道,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建立部门统计数据网络上报平台,适时实行部门数据联网直报。要求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月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有条件的应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四是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要求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请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对于不明确信息共享内容的统计调查项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不予审批。涉外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报经省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要求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于2015年年底前,建立动态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查项目目录及其主要内容。

  五是注重监督检查提高数据质量。要求建立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报表单位开展集中检查。要求各部门构建覆盖全面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要求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公布、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于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求建立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制,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

  六是按规定公布统计数据。要求各部门经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按照规定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求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发布对省市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要事先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调衔接,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公布。

  七是形成工作合力。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正确处理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为整体推进统计工作上水平创造良好条件。要求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努力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要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在业务上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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