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500年以上古树2190株 擅自破坏将罚30万元

21.04.2015  15:26

   中国山东网4月21日讯 (记者 张敏敏)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林业厅对《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山东省林业厅资源和林政处处长姜敏表示,山东500年以上古树2190株,《条例》规定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根据2012年普查,山东目前共有古树名木8345株;古树群272个,28万余株。其中按树龄划分:国家一级保护古树(500年以上)2190株,国家二级保护古树(300—499年)2149株,国家三级保护古树(100—299年)3893株,名木113株。古树名木分布广泛,涉及的树种约有75个树种,隶属29科。

  多年来,山东部分市县为保护管理好古树名木相继制定了办法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总体形势来看,保护管理认识不足、经费不够、责任不清、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近几年来个别地方损毁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条例》将古树名木保护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力求能够以严格的规定保护好现有的古树名木。

  “我们在《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养护。这是对政府部门保护职责的明确。”姜敏指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划分办法,规定: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禁止行为,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此外,针对禁止行为《条例》还单独设立了一条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针对古树名木无法做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为此省林业厅争取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规章。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自2013年就已经开展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目前草案已经基本形成,并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我们将积极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时间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出台。”姜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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