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29.04.2015  11:26

  4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5号)。《通知》指出,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已公开发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山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加大惩治力度、提升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工作措施。 

  《通知》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要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具体职责。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 二是加大惩治力度,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要认真组织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等重点工作,对行政辖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处罚,并建立后督察制度,确保处罚到位、整改到位。 三是强化保障措施,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要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在县域范围内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机构,完善县乡两级环保执法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推进环境监察、监测、环评、应急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新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办发〔2014〕56号和鲁政办发〔2014〕15号文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该《通知》是省政府首次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专门印发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全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