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55号文件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05.05.2015  1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55号文件

  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

  工程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5〕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1.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公路穿城试点路段安全整治;2015年年底前,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2017年年底前,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和公路穿城路段的安全整治;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的安全隐患治理。

   二、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

  2.全面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2015年6月底前,根据《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组织力量集中对所有公路进行排查,摸清存在公路安全隐患的路段数量、分布情况,建立公路安全隐患基础台账。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开展动态排查、定期复查。(国省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市、县级政府;农村公路、国省道中的城管路段、专用公路(以下简称“其他公路”):市、县级政府。其中以黑体字标出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3.分类整治公路安全隐患。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责任,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建立治理效果跟踪机制。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省、市、县三级政府都确定督办的重点路段,选择最紧迫、最重要的路段作为省政府督办的重点路段。(国省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市、县级政府;其他公路:市、县级政府)

  4.根据公路状况、事故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注重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科学有序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到位。(国省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市、县级政府;其他公路:市、县级政府)

  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客运班线:市、县级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校车:市、县级政府,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5.全面实施公路穿城路段安全整治工程。以市、县两级政府为实施主体,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行业指导,组织开展公路穿城路段安全整治。具备改线条件的穿城路段逐步改线。暂不具备改线条件的穿城路段,公路用地范围内重点完善内外侧护栏和标志标线等公路安全设施、设置限速设施和警示灯具等交通管控设施、渠化大型平交道口等;公路用地范围外重点清除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构)筑物和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实施路宅分家、全面取缔占路集市贸易和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等。(市、县级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6.加强社会宣传,引导鼓励相关行业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治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对于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隐患路段全部设置治理标牌,公示治理目标、施工时间、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隐患路段分布情况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计划以及治理期间的管制措施、绕行线路等信息,提示交通安全注意事项,引导社会车辆合理安排出行。(国省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其他公路:市、县级政府)

   三、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7.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拟订相关指导意见,加强公路平面交叉口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和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省公路安全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8.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国省道建设投资中应按有关要求计列安全设施,审批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审核,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市、县两级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的监督。(国省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市、县级政府;其他公路:市、县级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9.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充分考虑安全性,制定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指标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国省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市、县级政府;其他公路:市、县级政府)

  10.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国省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市、县级政府;其他公路:市、县级政府)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11.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加强日常养护,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公路安全设施得到及时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普通国省道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国省道: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市、县级政府;其他公路:市、县级政府,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穿城路段安全及交通管控设施完善资金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给予资金保障,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市、县级政府)

  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国省道:省交通运输厅,市、县级政府;其他公路:市、县级政府)

   五、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12.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国省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市、县级政府;其他公路:市、县级政府)

  调整完善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工作,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国省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县级政府;其他公路:市、县级政府)

  13.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快落实公路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市、县级政府)

  14.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交通违法驾驶人记分制度,积极防范和查处盗窃、破坏公路安全设施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积极推广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以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市、县级政府)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15.加强组织领导,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3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