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12.05.2015  15: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0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5〕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已公开发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依法开展部门统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要加强对基层单位依法开展部门统计的指导,对于基层单位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应联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予以公示。

   二、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

  各部门要在做好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向全行业统计转变的观念,扎实推进行业统计工作。在政府综合统计调查体系框架下,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或不够资质的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村(居)委会等不能联网直报的组织机构,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不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行业管理交叉的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责任,杜绝重报、漏报现象,确保部门间行业统计的无缝对接。

   三、完善数据报表制度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牵头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表制度,指导各报表单位严格按规定报送数据。报表单位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团公司、社团组织、中央驻鲁机构、法院、检察院、驻鲁金融办事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办事处、营业部)等。要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上报渠道,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建立部门统计数据网络上报平台,适时实行部门数据联网直报。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月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有条件的应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四、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请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对于不明确信息共享内容的统计调查项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不予审批。涉外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报经省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严禁部门擅自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于2015年年底前,建立动态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五、注重监督检查提高数据质量

  建立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报表单位开展集中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省、市统计制度方法的执行情况;部门统计数据报表制度完成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部门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明确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公布、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制,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

   六、按规定公布统计数据

  各部门经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按照规定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发布对省市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要事先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调衔接,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公布。

   七、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正确处理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为整体推进统计工作上水平创造良好条件。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努力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在业务上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为统计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5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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