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检察院联合下发《实施方案》部署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01.12.2014  13:48

 

近日,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就在全省范围内推开改革试点作出部署。 《实施方案》指出,人民监督员分为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铁检分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市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和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一是拥护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是未有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或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被开除公职、开除留用,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三是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四是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实施方案》强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分六个环节:一是确定名额。省院人民监督员名额由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协商确定;市院人民监督员名额由市司法局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行政区域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提出本市人民监督员名额和分布,原则上按与本行政区域总人口1:100000的比例确定,每个县(市、区)至少5名,全市总数不超过100名。二是发布公告。省司法厅、各市司法局分别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选任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任职期限、报名方式等相关事宜。三是组织报名。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可以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侯选人;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司法局自荐报名。四是资格审查。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应与同级人民检察院研究建立完善筛选机制,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确保选任公正公平。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五是社会公示。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将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分别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取消其拟任资格。六是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分别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原各级人民检察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重新进行审查和公示,对符合条件且愿意留任的予以确认,并视为已任满一届,重新颁发证书。 《实施方案》要求,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履职保障等各项制度,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协调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解决好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涉及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问题,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检察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好改革试点各项保障措施。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岗前和专项业务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由省院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在省司法厅、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依照程序以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参加监督活动的人员名单;也可以根据需要,由案件当事人或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县级人民检察院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抽选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履职行为的管理考核。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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