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瑕疵未列入司法责任范围 将依纪律规定处理

28.09.2015  13:05

  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今日介绍,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司法瑕疵未列入司法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王光辉介绍,司法瑕疵,主要是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行为或做法,表现形式多样。

  王光辉介绍,为从严管理司法办案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最初起草的时候,拟将司法瑕疵作为司法责任的一种予以规定。

  王光辉指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认为,司法瑕疵与司法责任在行为和后果方面有较大区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出现一些小的疏漏,比如法律文书格式、文字、语法、符号等出现错误,只要不影响案件处理,不宜作为司法责任予以追究;司法责任的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担当精神。

  根据各方面意见,《若干意见》最后没有把司法瑕疵列入司法责任范围,但同时规定,“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仍然体现了从严格要求的精神。

  王光辉表示,在这之前,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对司法瑕疵的认定、补正、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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