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何为“网络涉毒犯罪”

07.04.2016  13:58

  何为网络涉毒犯罪?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最高法7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并阐明了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规定。

  明确部分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问题

  针对网络涉毒犯罪,《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两条,作为之一、之二,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行为其中就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在回答现场记者提问时表示,《解释》该条款明确了部分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问题。

  “特别是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组织他人吸毒行为的定性,为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方文军说。

  明确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解释》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明确了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方文军解释称,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的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据了解,该《解释》将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作者:张尼         编辑:邱忠珲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