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2014年度)

03.09.2014  17:36

 

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第95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2014年度)并予以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经核准登记并载于名册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应当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请司法机关、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本年度内名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将在山东省司法行政网(www.sdsft.gov.cn)上及时另行公告。 监督电话:0531-82923413  82923111                                                      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5月30日    具体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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