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半月女友怀孕糊涂男子“当爹”

08.11.2014  13:54

    同居女友怀孕生子后,他和母亲辛辛苦苦到出租房照顾“妻儿”38天,为此花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钱财,不料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他和母亲感到蒙受了屈辱,起诉女友索赔经济损失1.2万余元。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桩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稀里糊涂“当爹”     2012年5月,时年21岁的男子韦某和时年19岁的女子陆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半个月后,陆某告知韦某其已怀孕。2013年4月15日,陆某在武鸣县人民医院生育一子并取名“韦小兵”。陆某同时告诉韦某说,小孩与韦某存在父子血缘关系。想不到自己这么快就“当爹”了,韦某和母亲喜不自禁,兴冲冲地赶到武鸣县人民医院看望陆某及小孩,并支付医疗费2436.55元。     陆某出院后,韦某和母亲将陆某母子接至都安县城租房居住生活。     儿子并非己出     2013年5月10日,韦某向广西南宁迪思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进行DNA亲子鉴定,该公司委托成都新基因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同年5月15日,成都新基因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DNA检测报告结论:不支持韦某为韦小兵的生物学父亲。     为了进一步搞清楚韦某与韦小兵到底存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13年5月21日,陆某及韦某双双均申请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某、陆某与韦小兵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2013年5月27日,鉴定意见出来了: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陆某和韦小兵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不支持韦某与韦小兵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诉索一万多元     2013年10月18日,韦某申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要求陆某返还经济损失,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花钱花时间帮别人照料刚出生的孩子,韦某和母亲觉得无论如何都是憋屈,为了讨要说法,2014年7月1日,韦某母子俩作为原告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陆某返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亲子鉴定费等,共计12795.4元。     在法庭上,陆某辩称,两原告在都安县城租房照顾被告母子38天是事实,原告确实支付住院医疗费2000多元,但具体数字不清楚,其他生活支出没有两原告所说之多,有些支出是原、被告共同使用。因两原告是自愿照顾被告母子,所以被告不应当返还两原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获得部分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陆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的给付,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予以返还。原告请求陆某返还医疗费、误工费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原告请求陆某支付伙食费、租用液化气罐、水电费、日常生活用品、床上用品、婴儿衣物及交通费没有相关发票证实,但原告往返接送陆某母子以及租房照料陆某母子,开支日常生活费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亦得到陆某的认可,故对该类损失,法院酌定为2294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成都新基因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广西南宁迪思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具备亲子鉴定资质,故其请求陆某支付广西南宁迪思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鉴定费2500元,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陆某辩称原告是自愿照顾陆某母子、不应当返还原告支出的费用,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计算,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436.55元,误工费2139.4元,伙食费、水电费、交通费等2294元,共计6869.95元。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陆某返还原告韦某和其母亲6869.9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