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首批56名人民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职

25.03.2015  11:24

3月24日上午,济南华兴大厦会议室内,军人、律师、医生、企业家、媒体人、高校老师济济一堂,这可不是五一前夕的哪次劳动表彰大会,而是省检察院和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聘任仪式暨业务培训班的现场。仪式过后,56名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正式行使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权。发轫于2003年9月、意在更好监督职务犯罪侦办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已经走过12个年头。
      “最初的人民监督员只对职务犯罪侦办中易出现问题的5种情形进行监督,后来这一范围扩大到7种,现在又调整为11种。”聘任会上,担任人民监督员十余年之久的赵喜臣感慨道,“实践充分证明,这项制度保证了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促进了公正、规范执法,强化了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

聘任仪式上,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向56名人民监督员一一颁发聘书。他们当中既有律师、会计师、法学家,亦有企业家、人民调解员、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身影。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环节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王本群说,“这项工作的推进标志着我们对司法规律的认识达到一个新高度,体现了法治文明进步的要求。”

据悉,自最高检启动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以来,我省对省检察院和铁检分院原先聘任的36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重新审查确认。同时新聘20名人民监督员,在全国率先完成省级层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全省范围内的选聘工作也将在本月底之前如期完成。
      “12年的实践证明,作为一项外部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对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检察机关司法水平和公信力、确保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发挥了重要作用。”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建新说,“改革方案规定由司法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与奖惩,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为其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在严格接受人民监督员对11种情形监督的同时,我们还将探索建立自侦案件案情专报制度,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每起案件从立案至判决,全程向人民监督员公开案件信息。”会上,李建新指出,全省检察机关要诚心接受案件监督。要依靠制度刚性,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打造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动态的平台,适时通过短信、电邮等方式传递检察工作。要心悦诚服接受批评,切实把监督意见转化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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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监督员制度“成长记”

    ◎2003年9月,最高检在部分省份试点人民监督员工作,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人民监督员可对五种情形进行监督,标志着该制度的诞生。
      ◎2010年10月,经过近七年的探索,最高检正式部署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调整为七种情形,人员选拔也改由上级检察院统一组织。
      ◎2013年12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2014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山东等十省市试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意在破解“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难题。
      ◎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对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