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区多项措施强制取缔禁燃区范围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23.05.2016  11:24

  近日,定陶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定陶区取缔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强制取缔禁燃区范围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含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其他城镇建成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新建、改建、扩建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

  三、对禁燃区锅炉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城区共有锅炉54台:企业锅炉2台,单位锅炉7台,浴池锅炉19台,服务业(宾馆)锅炉4台,馍店小锅炉22台,其中4吨1台、2吨2台、1吨3台、0.5吨18台、0.3吨8台、馍店小锅炉22台。

  四、编写禁燃区取缔燃煤小锅炉简报,每天编写一期,汇总禁燃区内取缔燃煤小锅炉进度,掌握各个燃煤锅炉取缔和改造进度。 

  五、召开禁燃区内锅炉取缔改造工作动员会议,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陈尔桥,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及天中、滨河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禁燃区各燃煤锅炉用户,共计7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要求各用户单位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尽早行动。要求各责任单位通力协作,明确工作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我区禁燃区内燃烧锅炉取缔改造工作。   

  

 

 

区政府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取缔燃煤小锅炉的责任主体,区长及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对未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考核时实施“一票否决”,确保锅炉“呼吸”上新鲜的“空气”、 吃上新鲜的“食物”。  一、制定取缔小锅炉“以奖代补”、“煤改气”、“煤改电”等优惠政策,对按时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区政府将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小锅炉并网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同时,分别明确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更换生物质燃料以及经营权补偿锅炉的具体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