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不满16周岁儿童不得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24.06.2016  08:5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离乡外出打工,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顾,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由于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有些农村留守儿童出现了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到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6月21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山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实施意见》规定,2017年要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年,全省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评估

  为了准确掌握全省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实施意见》要求,2016年上半年全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一次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将农村未成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摸底排查范围,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未成年人重点排查。通过摸底排查,精准采集数据信息,认真填写《山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帮扶台账,并及时录入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全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每年进行两次,重点对象随时评估。委托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较好保障的,评估结果为较好;委托监护人能基本履行监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心理失当等情况的潜在风险的,评估结果为一般;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即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或委托监护人监护教育能力不足,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或已经出现心理失当、辍学、严重不良行为、外出流浪乞讨等非正常情况的,评估结果为差。新增农村留守儿童应及时更新台账和工作平台,父母外出返乡的要实行退出制度。

   不满16岁儿童不得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为落实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方面家庭的主体责任,《实施意见》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要首先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要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

  针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实施意见》要求须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给予适当补助。

  《实施意见》还规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县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社区)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等。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在明确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的同时,也强调要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及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从源头改变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要想改善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关键的是要从源头上改变“儿童进不了城,父母回不去乡”的无奈现实。为此,《实施意见》提出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结对帮扶、资金支持、技术服务等方式,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对吸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30人以上或带动10户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利用特色产业扶贫基金、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等发展特色种养和加工业。

  同时,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为其更好地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政策,逐步使其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为外来务工人员照料子女创造条件。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办法,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相对就近原则,接受随迁子女入学(入园)申请,简化入学(入园)手续,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完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

        编辑:王翼莉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