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19.01.2015  23:07

 

(2012年3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鲁发[2011]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各处机关党支部的作用,促进机关党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职责

 

1. 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思想。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建设生态、美丽、幸福新山东服务。

 

2. 机关党建工作基本职责。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领导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协助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落实组织设置和经费保障

 

3. 合理设置机关党的基层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法制办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简称机关党委)和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委),机关纪委受本单位机关党委和省直机关纪工委领导;党员7人以上、5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简称机关党支部);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4. 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 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委每届任期4年;机关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的,应当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必须事先报上级机关党组织批准。延长换届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届中机关党组织委员可视工作需要予以增补,报上级机关工委和上级党组织研究批准。

 

5. 配备好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 机关党委、支部书记、副书记人选,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质、资历和业务工作能力,年龄也应当能够任满一届。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省直机关工委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省直机关工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同意。书记一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6. 保障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 确定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党组织活动需要。重大活动应当拨专项经费,保证机关党建工作和党组织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7. 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确保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普通党员不少于24学时。坚持集中培训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丰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载体。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以及述学、评学和考学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给机关党员上一次党课。

 

8. 围绕中心任务创先争优。 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增强服务大局、服务机关中心任务的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办党组的决策部署,及时了解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安排,找准党组织活动与中心任务的结合点,使创先争优工作成果向工作规范和机制转化。通过开展公开承诺、自我讲评、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等形式,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为党组织和党员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9. 推动机关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 开展机关党组织与农村、城市社区、企业等领域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下基层、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干部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制度,引导机关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学习基层、服务基层、推动基层。采取“领导联、处室包、干部驻”和干部下派挂职、任职等方式,组织在职党员干部到农村、社区包村驻点,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接受现场党性教育。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定期组织机关服务对象和基层党员群众代表,对本级机关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机关党建工作述职考评等的重要内容。

 

10. 落实机关党组织生活制度。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制度,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对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及成效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11.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训、教育和考察,注重做好在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优秀年轻干部中发展党员工作。推行民主公开集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全程公开、全程审核、全程记实、全程问责等制度,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计划,支持和指导共青妇做好“推优”工作。机关党委和各支部要对发展党员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程序规范、严谨。

 

12. 增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重视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了解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办党组反映,认真做好化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载体、手段和方法。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力所能及地帮助机关工作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四、开展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13.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涉及机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14.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重点公开机关党组织工作目标、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民主生活会等党内事务。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基层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良好的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15. 正确行使党内监督权利。 机关党组织负责人通过参加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列席本单位党组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等多种方式,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单位党组反映。对机关党组织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跟踪检查,直至妥善处理;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强化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16. 配齐配强机关党务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加强机关党的工作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委,设专职副书记,按本单位内设机构的正职配备。机关专职党务干部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17. 加强党务干部培训。 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干部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党务工作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18. 推进专职党务干部交流。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副书记)任职满两届的应进行交流或轮岗。注意挑选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任职锻炼。

 

19. 关心爱护党务干部。 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机关党务干部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当中的先进典型。注重提拔重用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党务干部。

 

六、加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20. 理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体制。 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单位党组的指导。机关党委要高度重视、带头抓好机关党建工作。

 

21. 强化单位党组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责任。 单位党组书记是本单位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支持和带头做好机关党建工作。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经常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党组成员要自觉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结合分工抓好所分管处室的党建工作。机关党建工作列为党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22. 加强机关党委与各基层党组织的联系协调。 机关党委与各基层党组织要互相沟通和支持,着重在以下方面搞好协调配合:机关党建的年度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安排,特别是开展机关党建大型主题活动;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班子配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等工作的落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经省直机关工委审议或审批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机关党委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解决。

 

七、组织机关党建工作述职与考核

 

23. 建立机关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制度。 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要向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就抓机关党建工作进行专项述职。

 

24. 强化机关党建工作考核。 机关党委要结合开展党建工作专项述职,每年就《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党建工作进行考核。要把述职和考核结果纳入机关党委对各基层党组织书记、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机关党务干部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重用干部、评选文明机关和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 信息采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