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意见

18.01.2017  15:07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和区域辐射效应,为全省体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基地建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和《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鲁体经字〔2013〕28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和类型 

(一)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山东省体育局命名的,并且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区域,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二)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类型。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类型为三类:一是以县(市、区)或镇域集群为单位,命名为“山东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山东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山东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三)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原则。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原则,注重在全省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平衡,并突出特色,切实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

二、健全各级管理体制,做好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与服务工作

(四)明确管理权限。山东省体育局负责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认定工作,对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在政策协调、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合作交流等方面工作给予支持和推进。山东省体育局成立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山东省体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考核、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项目库,并在已命名的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中择优推荐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各市体育局负责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加强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自身建设。产业基地应提高产业基地社会公信力,大力打造产业基地品牌效应,不断提升产业基地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积极争创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示范基地应向体育企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和优质的公共服务,完善政策,优化市场环境,扶持体育企业培育竞争优势,不断引导体育企业做强做精,提升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的质量和效益。示范单位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整合资源,逐步建成大型骨干体育产业集团,打造知名品牌,同时辐射带动相关体育产业企业和机构的发展。示范项目运营机构应总结并发挥优势,不断扩大项目的影响力和综合效益,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切实为体育产业特定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的开展发挥示范作用。 

三、进一步优化申报、评审及认定程序 

(六)申报周期。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原则上每年申报、命名认定一次,原则上每年命名认定示范基地3个、示范单位7个、示范项目10个(原则上从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已扶持的项目中择优推荐),各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限报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1个,体育产业示范单位1个,体育产业示范项目1个。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0日,逾期视为放弃。

(七)申报程序。省直单位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各市体育局统一推荐申报,各市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基地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具体申报条件和须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1)。

(八)评审程序。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组建专家评审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单位进行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候选名单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拟命名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名单,并报山东省体育局审定。

(九)审定批准。山东省体育局审定后在山东省体育局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命名。

四、建立退出机制,强化对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考核监督。

(十)考核方式。通过总结评估、抽检巡查、全面考核等方式,对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1.总结评估。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告,按属地报送市体育局。

2.抽检巡查。各市体育局负责对本区域内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监管,应定期组织对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检和巡查,并结合各单位年度发展报告,汇总情况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面考核。领导小组每五年组织对所有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全面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考核不合格的,报经山东省体育局批准后,取消其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十一)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体育局予以警示:

1.山东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5种)。基地管理机制、机构及制度不健全或现有管理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无正当理由缺席应参加的有关会议一次的;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名称的;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2.山东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6种)。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所运营的项目、活动或企业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管理不当连续三年严重亏损的;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无正当理由缺席应参加的有关会议一次的;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3. 山东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5种)。示范项目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运营机构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管理不当连续两年未正常运营或严重亏损的;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名称的;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受到警示的体育产业基地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限期整改。

(十二)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10种行为之一者,报经山东省体育局批准,予以撤销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1.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不具备正常运营能力的;无十分特殊原因连续停止建设或经营1年以上的;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利用体育产业基地称号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有本意见第十一条所述行为,连续两次受到警示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项目、规划、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资格的行为。

2.已命名的体育产业基地如有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所在市两年内不得申报。

请各市体育局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附件:1.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

2.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表及填报要求(样表)

                                                                                        山东省体育局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