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谁损害生态环境谁就得赔偿

16.03.2017  20:37

  昨日,省环保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解读(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省环保厅政法处处长严卫表示:“建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实现损害担责、弥补制度缺失、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对于提高违法成本、抑制恶性环境事件发生、确保受损害的公私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实施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省政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实施方案》 规定省政府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是核心目的,赔偿只是保障恢复的手段。”严卫说。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实施方案》,赔偿磋商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因为司法途径持续的时间较长,而通过磋商,明确责任,及早修复,可以加快处理问题,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不至于直接对企业造成‘灭顶之灾’。”严卫表示。

  严卫告诉记者,山东正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的赔偿与修复。将济南市章丘区“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作为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这个大案子其中还包括3个案子,共涉及6家企业,目前我们已跟3家企业磋商成功,对另外的3家企业,我们准备起诉。”严卫说。另外,2017年我省争取完成5例典型案例的赔偿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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