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网购一族注意啦!四类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18.01.2017  13:04

  国家工商总局1月11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据悉,《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不适用规定商品应明确标注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四类商品

  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进行明确标注

  此外,三种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这些商品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对以上商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办法》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配件及赠品也应一并退回

  《办法》明确了退货程序: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周福宝   网络编辑:田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