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执行难 老人赢了官司输了亲情

16.10.2015  10:58

  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自古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说。

  为了让老年人生活得更有质量更有尊严,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把精神赡养的内容写入法律,对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作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在社会道德力量不足的现实中,单纯靠道德规范对传统家庭关系进行调整,无法满足民众强烈的道德需求,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对坚守家庭观念、维持家庭功能、保卫家庭道德给予了有力支持。”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丁钰看来,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确实是一大进步,这让法官判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老人提出让子女回家探望的诉讼请求,都会得到支持。”丁钰说。

  2013年,南京市中院成立全国首个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不久,丁钰就审理了一起“常回家看看”的案件。回忆起该案,主审法官丁钰至今仍印象深刻。

  年逾80岁的原告黄某,育有三子一女,近年来,一直随其长子生活。黄某曾于2009年起诉各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同时要求子女对其看望。当时,法院判决每个子女每月给付黄某赡养费400元,但驳回其要求子女看望的请求。

  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黄某再次向法院起诉,除了要求各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还明确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每月看望其一次。最后,法院二审判决,黄某子女每人每月给付的赡养费标准提高到450元,不与黄某共同生活的子女每个月看望黄某一次。

  该判决同时指出,在决定探望方式时,双方当事人都应从有利于黄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子女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不仅应对老年人经济上进行供养,还应对其精神上给予关心,使老年人安享晚年。

  案子老人虽然胜诉了,但是,丁钰了解到,“常回家看看”的判决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原因在于,双方的心结还在。”丁钰说,很多养老案件都存在这种状况,老人虽然赢了官司,但是却赢不来亲情。

  丁钰仍清楚记得,这一案件从早上一直审到了晚上7点多。黄某的四个子女也都是60岁上下年纪的人,有一个还曾经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在庭审中一度情绪失控,一说就激动。

  “这起案子中,由于两位老人之间的关系有问题,一直感情不和,孩子们有纷争。”丁钰介绍,对于每月增加50块钱赡养费的请求,子女们执行得很痛快,判决后钱立马给清。但是,感情上的事,并不会因为法院的一纸判决而得以解决。

  “很多时候,人们对朋友,甚至陌生人都会很宽容,反倒是对家人缺乏耐心,还会经常伤害到家人。大量的家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在心理上不那么计较,矛盾就不会那么多。”丁钰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老人疏于探望,一方面是因为有的子女自私不孝顺所导致。另一方面则是长期的家庭矛盾所导致,这种矛盾往往都从父母辈开始产生。实际上,是父母跟子女之间有了沟通方面的障碍。如果单纯是因为子女不孝而产生问题的话,可对其加大执行力度,比如,可以从拒不执行裁判的角度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进行罚款处罚等。

  但是,由于是家庭矛盾导致的问题,丁钰建议,引入心理学专家适当介入。在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有一些心理学专业人士,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介入案子,容易让当事人接受。

  丁钰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很多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虽然没有专业的心理学知识,但时间久了,都很有经验,可以化解很多家庭矛盾纠纷。但法官毕竟不是心理学专业人士,有时还会走一些弯路,如果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就会更快切入重点。

  丁钰指出,对涉案老人有时候也需要进行疏导,让老人能体谅子女的不易,从而化解纠纷。此外,除了法院,街道、民政、妇联等部门也可以设立一些机构,做一些这方面工作。

  “现在只能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罪追究责任来强迫当事人履行,但效果并不好。”无锡新区法院法官任璐建议,可尝试建立一种体系,将不履行探望义务的人都列入黑名单,让不履行探望义务的子女像“老赖”一样无法在社会上立足,这样才对其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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