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降杠杆新政 债转股大幕正式拉开

18.10.2016  23:34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提出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资源整合与使用效率;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形成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长效机制;三是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在做好存量资产清理、整合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四是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五是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六是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七是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政策性债转股不同,市场化、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特点。“很重要的一点是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包括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是以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连维良强调,文件对政府行为划出红线,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如确定具体转股企业、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如果形成损失,该谁负责谁负责,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为规范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意见》所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先行先试,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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