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出台《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12.08.2017  22:35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完善省管企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省管企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近日,省国资委出台《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稳步推进省管企业年金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和积极作用。

指导意见》重点突出五大特点。 一是 突出质量效益导向。只有实现盈利并且预期效益稳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的企业才可实施。 二是 加大激励力度。较多数省市相比,企业缴费部分可按国家规定最高限额缴纳,即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费。 三是 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企业缴费部分划入上述人员账户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四是 规范实施程序。按照“放管服”要求,将年金方案制定权交由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五是 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行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再为其发放除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外的住房补贴等统筹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