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问题,触动农民神经

20.11.2014  09:41

  两个村庄只相隔一条公路,却因一块300亩土地的权属问题,40多年来,两村人多次发生冲突,甚至有村民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近日,发生在德州市某县的一起农地纠纷案,历经近半个世纪后,终于随着两村代表签下《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划上了句号。

  争议地块本是一块荒地,上世纪六十年代时被开垦为耕地,在权属问题上,两个村庄争执不下。1968年,甲村村民在乙村村民犁好的地上抢种上了花生,乙村则组织村民将花生拔走,这一事件导致了两村有史以来第一次争斗。后来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互不相让,两村摩擦不断,多次爆发冲突,并出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争议地块也不得不丢荒。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在土地问题上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各不相让,很容易引起恶性冲突。

  惠民县姜楼镇法制办主任刑加水,负责全镇农民纠纷调解工作已经有16年了,他告诉记者,2010年之后,每年他经手处理的土地纠纷有二三十起。

  按照我国的农地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农民具有承包经营权。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分田到户之初,中央政策规定,承包经营权15年不变,九十年代第二轮土地延包时,规定承包关系30年不变,2002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据刑加水介绍,过去农村调整土地一般会按照“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原则进行,土地调整频率高,土地上的纠纷也就相对较少。但二轮延包之后,土地承包关系不断稳定,村民之间相邻地块的边界、遮阴、边界附属物权属等纠纷案件渐渐多了起来,另外,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因为调地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2012年,姜楼镇孟家村村民张祥(化名)家中老人去世,村集体借此想把张祥家老人的承包地抽回,分给村内新添人口。张祥不服,直接把村集体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张祥胜诉,这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孟家村的例子非常典型,不是靠拳头激化矛盾,而是靠法律和平化解纠纷。农民天天与土地打交道,但他们对土地相关的法律却知道的并不多。政府在农村应该增强普法力度,农民也应该主动地学法、懂法、用法,来捍卫自己在土地上的合法权益。”刑加水说。

  ◆案例一 土地承包,规范合同是关键

  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刘志强与邻村村民王坤(均为化名)原本关系很好,但十多年后,两人却因为一纸草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对簿公堂。

  2001年,两人商量着一起搞养殖,就合伙承包了3亩地。土地的承包期为20年,土地均分后两家使用。由于当时承包的地是刘志强村的,所以土地承包合同上只签了刘志强的名字。两人关系好,王坤对此也没有什么意见。几年之后,两人都想扩大养殖规模,适合承包的地块越来越难找,他俩就打起了对方土地的主意。2012年,经过多次调解不成之后,两人来到了法院,最终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刘志强胜诉,刘志强拥有了这3亩承包地的使用权。王坤对判决不服,但也没了办法。

  此案件发生后,该村又有20多户村民进行了土地流转,但大家都吸取了这次土地纠纷案的教训,不仅有了签订承包合同的意识,而且主动到公证处将合同进行公证。

  ▼点评:滨州市滨北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卜祥海

  当下农村土地流转越来越多,农民如何保护自己在土地上的权益呢?一纸土地合同的签订尤为重要。

  过去村民认为“口说无凭,立字为据”,但现在仅有这样的意识不行了。一份草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一定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仅内容要清晰、全面和规范,而且程序也要规范。比如,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不会写字,可以找人代签,但手印不能代摁;合同内容要把违约时的情况写明;签订合同时,最好要找一个见证人,签订合同之后,还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案例二 宅基地起纠纷,挥刀砍向和睦邻居

  聊城市某县村民刘湘西与王守明(均为化名)是邻居,原本相处和睦,但谁也没有想到,因为宅基地起纠纷,两家交恶十多年,最终酿成刑事案件。

  刘湘西与王守明两家原本是相隔一条沟渠的邻居,2000年,王守明将水沟填平,想一人一半作为宅基地平分,刘湘西却坚决不同意,两家因此多次发生冲突。2011年11月23日一早,王守明与妻子在宅基地上开始垒起院墙。听到消息后,刘湘西和他的弟弟刘祥瑞(化名)立即上前阻止,现场两家再次发生激烈争执。刘湘西用砍刀对着王守明的头部、颈部和手部连砍数刀。刘祥瑞则手持铁锨将王守明的右腿韧带铲断。刘氏兄弟的殴打致使王守明当场昏厥。随后,两人畏罪潜逃,2012年8月初,刘湘西投案自首,刘祥瑞一直在逃。

  ▼点评:惠民县姜楼镇法制办主任 刑加水

  宅基地纠纷在农村普遍存在,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和棘手,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农民对宅基地看得很重,如果发生纠纷,往往赌上了一口气,很容易酿成惨剧,前面说的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引发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原因很多,比如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等方面。

  宅基地纠纷不仅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而且对我国正在推进的新农村建设也有消极作用。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依法化解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

  因此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化解宅基地纠纷。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即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解决;其次,可通过行政手段或者诉讼方式解决。当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通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定;再次,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属于不动产,这类案件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大众)